本案认定的作案时间不清--贵州公司诉讼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王某的律师,今天山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两次会见了被告人王,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作了必要的调查走访工作,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现得出如下结论:起诉书指控王犯有盗窃罪不能成立。下面我将结合本案的有关证据及我国法律的规定为王作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认定王有罪没有事实根据 1.本案认定的作案时间不清
(1趣诉书中认定的犯罪时间不具体明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参与了四起盗窃犯罪,犯罪时间分别为2003年1月某日,3月某日,4月侧,6月间,并没有准确的作案时间,导致这种情况山现的原因是缘于其证据的睫乏和单一,日¨:认定王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此种时间上的不确定将直接导致这样一种结果:那就是:有罪推定,即只要王某在该月份有一天没有上班,那么他就有作案的时间,他就是有罪的,而这已经背离了我国《刑诉法》之无罪推定的原则。
本案认定的作案时间不清--贵州公司诉讼律师
(2破告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并未查清核实
本案卷宗中,王某讯问笔录中记载:王某为无职业,而事实上王从2002年8月一2003年5月,一直在市某起重机厂工作,该单位厂K和铆焊班长均能证实王的出勤情况。遗憾的是这一重要事实侦查机关并未了解和核实,王某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无人考证。据辩护人了解,该单位因生产任务紧急很少休息;而且经常加班,王不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
(3)物品丢火的时间与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时间严重矛盾。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第二起盗窃犯罪(日¨盗窃钢筋),第三起盗窃犯罪(即盗窃泄水管)的犯罪时间与报案单位《丢火报告》所中报的丢火时间严重矛盾。卷宗第35页的《丢火报告》中报的丢火上述材料的时间为2003年2月17曰晚<卷宗第37页该单位的技术员呙某的询问笔录也能证实这一点),而起诉书以及所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时间均为3 4月份,那么也就是说:被告人盗窃的是已经丢火了一个多月的东西。
本案认定的作案时间不清--贵州公司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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