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假定本案的被盗物是书证中的--贵州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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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盗窃变压器
    《起诉书》认惫.003年1月某日11时许,被告人赵、王等五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在某村盗走变压器内组装的铜质部件约600公斤。这一认定与卷内主要证据相矛盾。
 

   第一,作案时间不明。《起诉书》认定的“2003年1月某曰11时许”的“某日”,究竟是1月份31天中的哪一天,起诉书LfJ没有确定。案另三名参与人都供述是在上午1 1时许至下午2时左右作案,但是据辩护人了解的事实:变压器是在夜间丢火的(已向法庭提供高某证言笔录和刘某白书证言)。
 

   第二,关于盗窃变压器的参与人。本案两名被告人和三名涉案嫌疑人的说法不一。    第三,关于作案工具。  《起诉书》对作案工具没有说明。在本案卷宗中赵四次供述提到的拆卸变压器使用的钳子、扳子、螺丝刀、绳子、木棒和运输600多公斤铜线的倒骑驴,至今下落不明,供述内容也不清楚。辩护人举证:本案卷宗中多次提到的“倒骑驴”车主乌某否认曾借车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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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关于销赃和分赃事实不清。  《起诉书》指控赵等五人将约600多公斤变压器铜质部件销赃,得款3400元平分。但是从赵某、王某等五人供述中,销赃款的分酉己是相矛盾的。不仪赵本人说不清,其他参与分赃者也没说清楚。特别是赃物至今下落不明。
 

    第五,对本案被盗物变压器的质疑。  《起诉书》指控赵等五人盗窃的是某村水泵房使用的KCA一315型变压器。并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机关2003年2月12日对该村治保主任的《询问笔录》和书证(某市电力变压器J‘2001年3月8日开具给某村的发票)。辩护人结合本案案情对上列证据提出质疑如下:
 

   1.书证《发票》来源不明<仪盖有派出所公章)不知是报案人提供的,还是办案机关调取的。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l‘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有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本案此份书证调取程序违规,故该证据应认定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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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起诉书》认定的变压器根本不存在书证《发票》与证人证言相矛盾。《发票》变压器名称i‘S9—315/10’,,张某《询问笔录》中对变压器型号的回答是,卜KCA--315型”。据律师调查,市场上没有此种型号的变压器。《发票》载明的开票时间是i‘2001年3月8日’:《询问笔录》中张某的证言是i‘2000年”,《发票》是某市电力变压器』。出具
的,《询问笔录》中却说是在电业局买的。以上说明《起诉书》认定的被盗KcA一315型变压器与卷内书证《发票》中某市电力变压器J‘生产的S9—315/10型号变压器,显然不是同一台变压器。
 

   3.《起诉书》认定盼‘变压器’与实际不符。张某在《询问笔录》中说“变压器里而肯铜600多公斤,总重有一吨多重’,o《起诉书》也认定这一说法,本案嫌疑人赵在《讯问笔录》中是这样叫答讯问的,问:四块红铜有多少斤?”答:“600多斤”。(B卷第28页)据辩护人了解,红铜的收购价是6元/斤。《起诉书》认定此项销赃款为3400无,这与赵所供600斤(6元×600厅兰3600元)很接近,却又认定为“600公斤铜质部件”。很显然,《起诉书》对赃物变压器内“铜质部件”的重量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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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本案的被盗物是书证中的“S9—315/10”型变压器。据辩护人向电力部|、J专业人员调查,此型号变压器是315KVA:干伏安——变压器功率)。变压器内不是“四块红铜”,而是由三组矽钢片构成的芯柱,缠有六组扁铜线幽、总重量为280公斤。这与张某在《询问笔录》中所说的和《起诉书》认定盼‘四块红铜~600公斤”相距甚远。
  

  综上,辩护人对变压器的上列质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赵没有盗窃“KcA一315型"变压器。
    三、关于两起盗窃钢筋案
    《起诉书》认定:2003年3月某日ll时许发生在大桥施工现场的两起盗窃钢筋案,是赵某等五人所为。从卷宗中载明的“证据”来看,与被告人赵某无关。


    首先,从建桥公司2003年2月18曰的《丢失报告》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技术员吕某的《询问笔录》来看,可以认定两起钢筋被盗案均发生在‘‘2003年2月17日晚"(见B卷34页和”页)。而起诉书认定是在今年的“3月份某日ll时许”。这说明2003年2月l7日的钏筋被盗案不是赵等五人所为。而“3月某日"没有钢筋被盗的报案,就更不能证明赵某参与了英须有的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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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建桥公司在《丢火报告》中称:在2月l7日晚上同时丢失38根泄水管(本案称排水管)0而《起诉书》认定此排水管是“4月问”被赵等五人偷走,显然也与事实不符。
    最后,本案两被告和三嫌疑人的供述中在销赃和分赃上也不尽相同。特别应指山的是,  《起诉书》认定钢筋盗窃案发生在3月份某F1 11时许,这与被告人王供述:3月末的一天上午偷麻花钢,李供述的:3.4月份的一天上午ll点来钟去某村大桥偷盗麻化钢,是同一
时间作的案,但却与建桥公司《.Z-火报告》中盼“2月l7日晚被盗”相矛盾。试想,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大桥施工现场公然盗窃l300多公斤钢材怎么可能无人过问?

假定本案的被盗物是书证中的--贵州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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