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涉案农行银联t-的密码--贵州专利律师事务所

本案涉案农行银联t-的密码--贵州专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女青年景某和港商许某是姘届关系,2003年8月2日,景某在某青年公寓许某租用的房间,乘许某外山送客之机,将许的身份证、港澳回乡证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联}盗山放在其鞋内,并向许谎称有事离开房间,之后,景将卡中21 031元人民币伞部提出挥霍。许报案,公安机关于2003年9月5日将景某抓获。其家属返还许某人民币21 031元。
    2003年l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l万元。某不服,清律师代为上诉至二审法院。两个月后,二审法院采信律师的上诉意见,改判景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辩护意见]
审判K、合议庭:
    黑龙江南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做为景某的辩护人,为景某作无罪辩护,提山下列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
    本案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被害人许某陈述、证人中某的证言笔录)可以认定下列不争的事实:


    1.被告人与被害人许某是朋友,即情人的姘居关系。其姘届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在这四年中,被告人为许某作过两次流产、一次宫外孕于术,并导致终身不孕。在被告人与许某共同生活中,被告人照顾许某及其l3岁儿子的生活起居,为其管理大量文书工作,许某也为被告人租房开店赠送物品,充分反映了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密切的经济关系。
    2.本案涉案农行银联t-的密码,并非是被告人非法取得
    本案涉案农行银联卡的密码是许某在被告人为其办卡时告诉被告人用香港家中的电话号。被告人保管此卡并烈方多次共同使用此卡取款、消费。此}的来源是被告人为许某从孙某处讨债款所存入,密码对双方都不是秘密和隐私。密码是许某亲口告诉被告人的(卷中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已先山‘有、控制了代表所有权的银行密码。也就是说,被告人没有窃取此卡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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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告人拿走许某的t-后,用卡里的钱为许某买了衣物,将卡托人转还给许某并用电话通知他用款的原因和N的,及许诺还款。许某在.Z-卡后长达五天的时间里都没有报案。这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债务关系。
    4.此款在被告人9月26日被捕前已主动通过司法机关返还给许某。这说明被告人没有给许某造成任何损火。
    二、辩护意见
    按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文件)本案应比照家庭内部成员的盗窃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或应考虑减轻处罚,理由是:
    1.此案没有社会危害。被告人与许某是姘居关系。二人K=期在一起生活,经济上不分彼此。许某用钱K=期包养被告人,被告人照顾许某的生活又为其工作。按司法解释的精神,应比照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来处理。
    2.被告人也是受害人。被告在许某长达四年的包养中,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初次与许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刚满l5岁,童贞和青
春都献给了许某,并造成了终身不孕的伤残。此次拿走许某银行卡动机是为了得到一点有限的补偿,并非单纯地想山‘有其财物。并且,许某主动将密码告知被告人有明显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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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质疑。A.从犯罪主体来看,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而本案中被告人是与许某有长期姘居关系的,且已持有银行}密码并多次保管此}的特殊主体。  8.从犯笃苎的主观方而来看,即犯罪故意不同。盗窃犯罪日的就是单纯地山‘有他人财物。而本案被告人动机只是报复和为了白己四年的付山得到一点补偿。C.客观方而不同。即犯罪情节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控制的财物。而本案的被告人是自己早已控制了代表所有权主要特征的银行卡密码,其密码是许某主动告诉的。特别是与密码分离的银行卡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如果没有密码,  }本身就是一张废纸。所以,本案被告人拿了许某的银行卡不属秘密窃取财物。其犯罪情节应视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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