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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耻近乎勇”--贵州离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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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1992年5月,个体摄像户张某应某村村民的邀请,为该村村民进行营业性拍照。止当张某拍照村民承包土地青莆被毁情况时,被当地村干部制止,并被同去执行公务的乡派出所民警四人,以防碍执行公务的理由,将张某营业用照相机、闪光灯一套及胶卷五个、充电电池四节扣押。为此,张某在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里,多次去派山所据理力争无效。1993年诉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LfJ原告囚被告县公安局承认错误,并同意适当赔偿。张某请求撤回起诉。鉴于此,l993年12月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略),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县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庄铁言,牡丹江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求事项:清求法院判令因被告违法扣押原告人照相器材一年,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火共计8 690.5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人张某于l992年5月18日持合法营业执照,应某县某村村民的邀清,为该村村民进行营业性拍照。止当原告摄取村民承包土地青苗被毁情况时,被当地乡村干部制止,并被同去执
行公务的被告乡派山所民警将张某营业用照相机(海鸥DFl028型)闪光灯一套及胶卷五个、充电电池四节无理扣押。当时山具一纸扣押收氯附件1),并声称为村民拍照被毁土地是妨碍执行公务。本人据理力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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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扣押照相机器材K=达一年之久至今没有任何处理决定。
    今年5月5曰,原告再次去乡派出所,强烈要求被告返还相机,并赔偿经济损火。被告只返还相机等物品,仍没有做山任俐。处理决定。对本人要求赔偿经济损火不予答复。因被告在执行公务当中违法扣押原告照相器材,致使原告停业一年,造成原告实际营业损火达
贰万余元,直接损火8690.50无,(附件2,计算明细)。
 

   鉴于此,诉清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火,1十8690.50兀。


    这是笔者办理的第一件公安机关在法庭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惟一的一件法院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在裁定中载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承认错误并进行了合理赔偿,原告谅解并申请撤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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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某县公安局的局K=刘某是个国十侍民警。当他得知此案是因下属派出所干警违法扣押个体户照相器材被告上法庭后,先后三次派人进行调查,并主动与律师沟通赔偿事宜,致使双方在法庭上握于言和。


    “知耻近乎勇”,这是事后参观公安局荣誉窄时,法治办公家马主任对此案的感慨。公安局以此案件作为教育干警依法行政的教材,把坏事变为好事,可谓虽败犹荣。
    同是在共和国旗帜下,此公安机关、公安干警能如此理智、谦和、识大体,无愧是人民的好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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