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本案其他证据--贵州专业律师事务所
八是丁鹏臻、孙昭君律师于2002年3月2日。涮取的证人米某等六人的《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研兀到庭作证的证词,均证明被告人张在2001年1月份日¨2001年元旦(1月1日)军春节(1月24口)期间一直住在大庆市,没有上外地去过,被告人张是过了年(春节)以后才离开大庆市的,这是无罪证据。
九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于2002年1月29曰调取的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孙某实.‘‘我和张都租卢某的房子,我和张某在一个院”,2001年1月13口至l5日,也就是过小年之前‘看见了张’,、这和丁鹏臻、孙昭君律师于2002年3月2日调取的证人米某等六人的《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术目一致,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案发时间住在大庆市,证明被告人张没有作案时间。
至于本案其他证据,则均与被告人张无关。
以上证据分析,足以说明本案证据已被推翻,证据链条多处脱节、孤立,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以这样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二条第三项f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还被告人张某一个公道,以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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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无辜,以体现我国司法公止原则,以做到不枉不纵。
这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的案例。也是在当地影响极大的杀人案。犯罪于段残忍、恶毒,令人发指。但三被告人均喊冤翻供。我与丁律师接案阅卷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找山无罪证据。。而最有力的无罪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不在现场”。
几经刷折,多方取证,我们终于在被告人张某住所地大庆市找到了五位证人,并均证实张某在被害人死亡时不在案发珧场,而在大庆某地的家中。
开庭前,我们主动与法院办案人沟通,法院同意证人山庭作证,要求律师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身份、住址及与被告人关系等情况。
法庭在两次K=达I‘小时以上激烈辩论的庭审中,通过律师对公诉人提出的多组证据的质证,最后终于采信了律师意见。一年后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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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初某村发生了一起315KVA变压器被盗案。2—6月份附近工地又连续发生了几起物资被盗案。警方将家住本村的五少年吴某、曹某、李某(三人均不满16周岁)、赵某(19岁)王某(17岁)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经传讯后三名不满l6岁的少年被释放。2003年6月18曰公安机关对赵某、王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03年9月,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军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起诉书中指控:赵、王二被告伙同另外三名嫌疑人吴某、李某、曹某(由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追究刑事责任)共同参与盗窃四起。分别盗得水泵房高压变压器一台,钢筋1333公斤、大桥上的排水管38根,隔离栅栏57根。总计涉案金额约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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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王和赵。二被告在会见中对起诉书中所指拉的犯罪事实个部予以否认。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通过阅卷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认定二被告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决定为二被告做无罪辩护。
本案分别于2003年9月23日,l2月12日两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均于庭审后撤诉。两个月后,王、赵被取保候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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