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根据是什么?--贵州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三、被告人供认的作案工具斧子和片刀,至今无据可查无法认定
卷载l42N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尸体是被锐器、砍器离断。王有恩供述是用斧子和片刀肢解尸体。
作案工具至今没有找到,王有恩供述的斧子也不明确, l0月9曰供称:斧子是我家的。10月ll日供称:是付某家的(卷47P)据查:王有恩家斧子,斧把断了(卷54P),而付某家斧子在第一次起诉时就找到了(附人民法院收条)。
关于作案用的片刀也不能证实。一是从价格上,王有恩供述是五六元钱买的,实际价是l2.50元。二是时间上,王有恩供述是26日前五六天买的,实际商店丈刀的时间是在l6天前和20天前卖过。特别是丈刀的售货员齐某和收款员李某甲都认识王有恩,但都证明没有记得王有恩此间去买过刀。所以,被告人所供认的作案工具斧子和片刀,无据可查,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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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起诉书认定王有恩的犯罪动机不足为证
起诉书以“王有恩因怀疑其妻米某与邻居王俊波有不止当男女天系而怀恨在心”从而引起杀人念头,产生了犯罪动机。
请看卷载85P邢某证言:“今年八月份王有恩跟我说过一次,他瞰李某乙(死者前妻)怀疑我媳妇(米某)足艮王俊波有不止当关系,我看她是多心了。我就不相信有这事。”
卷载l79P李某乙证言:问:“你抓着过他俩的不止当关系趸指王俊波与米某)
答:我不想抓,就是不想看到那种情况。
问:你把你的怀疑告诉过王有恩了吗?
答:我侧而跟他说过。
问:你跟他说完后他有什么反应?
答:他不相信。”
上列证人证言证明王有恩对其妻子米某与王俊波的男女关系,一是不清楚,二是不相信,根本没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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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载34P和51 P米某两次供述也印证了她与王俊波的男女关系,王有恩没抓住过,也不知道。
王有恩怎么可能对他根本不介意的事,不相信的事“怀恨在心”而产生杀人的动机呢。
事实上,王有恩也并没因此事与王俊波有过任何冲突。
五、关于本案中两被告的翻供和刑讯逼供问题
辩护人在阅卷中沣意到卷载l35P王有恩亲笔中诉书,称.‘‘我于
10月7日下午4点多钟,被郊区公安局刑警队抓来,在分局关了5天
5夜,打了我三夜零半天,我才屈打成招……所以我要上诉’(1994年
11月30日)这是王有恩第一次翻供的书而材料。
米某是在被传讯后的第7天10月13日供认的,10月14日收审,l2月6日解除收审当日又供认一次。据亲属证实:12月6日下午四时许,郊区分局刑警队将米某送回家后,第二天向亲属宣布取保候审,亲属问明情况即让米某中诉被刑讯逼供并提山翻供。
取保候审的根据是什么?--贵州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请问:如果米某第一次供述可以认定其犯罪的,那么,取保候审的根据是什么?
辩护人还沣意到卷载第4P(背页)《解除王有恩收审审批表》,是郊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于l995年2月l7日呈报。是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为由报批,分局意见和市局处理意见栏中均同意解除其收审。此间,并无补充新的证据,不知为什么对王有恩没有依法“取保候审”?既然王有恩一直在押,那么,他翻供的原因是被“屈打成招”,而做了“假供”呢?还是受其他什么影响而狡猾抵赖呢?
值得指山的是,郊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卜一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包括本单位山具的A我鉴定性的证明材料。此“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两被告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这里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两被告的申诉材料,进一步说明两被告翻供的真实原因,清合泌庭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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