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家属委托律师--贵州债务律师

 被告家属委托律师--贵州债务律师

    [案情简介]
    某水泥J‘工人王有恩于1994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公安机关收审。米某(王有恩妻子)于l994年lO月14曰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机关收审。
   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1994年9月26 R 21时许,王有恩让其妻米某将被害人叫到自家,乘其不备,持锹把照其头部连打数下,打昏后用于将被害人扼死,又用于斧、片刀将被害人尸体肢解八块,连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别装入四个编织袋内,令米协助
抛入江中。

    1995年9月23曰,被告家属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无罪证据。(将起诉书认定的斧子找到,要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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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采信律师意见后,推迟开庭,将案卷退叫检察院补充侦查。
    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l996年6月l8||、1996年l2月30日两次对王有恩、米某作山有罪判决,判处王有恩故意杀人罪死刑,米某包庇罪五年。
    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分别于l996年10月13 t l、1997年9月13日作山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叫重审。
    2000年3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重审后作山判决,判处王有恩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米某包庇罪有期徒刑五年。
   

 此间,王、米两被告先后委托庄铁言、马凤军、李冠英、于阿|i霞四律师在法院六次审理中为其作无罪辩护,不服一审法院四次判决。
    王、米二人于2000年3月12日第三次上诉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6日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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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宣告上诉人王有恩无罪;
    三、宣告上诉人米某无罪。
    至此,本案历时六年零一个月,历经一次退补侦查和六次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


    [辩护词]
审判K、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我们是镜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早在去年9月19日,我们受律帅事务所指派,接更‘王有恩杀人、米某包庇案’馓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两被告人的同意,依法担任两被告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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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案后,我们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针对市人民检察院‘f l995]第83号起诉书’提出了质疑,并于同年9月25日向中级法院提交了《律师调查报告》。
  

  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于9月25曰发山《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退补函》。
  

  我作为本案被告王有恩的辩护人,在收至旷rl9961第49号《起诉书》”后,再次查阅了案卷和补充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王有恩、米某,又渊取了新的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重新上诉的[1996]第49号起诉书(下称49号起诉书),指控王有恩构成杀人罪仍然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其指控被告人有罪不可能成立。为此,我从以下几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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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诉书修改认定的杀人时间,“l994年9月26日20时”,没有事实根据
    公诉人重新提起公诉的第49号起诉书在王有厨‘犯jE事实’,上
仪修改一处,即将“九月二l‘六日二|‘一时许”改为?‘二l‘时左右”。
    纵观个案,如果说83号起诉书认定原作案杀人时间是“二l‘一时许”是根据王有恩、米某的供述。那么,修改后的“二1‘时左右”,根据是什么呢?
    请看卷载有关时间的材料:
    第一,卷载l94P《刑事技术鉴定》“补充材料Ⅲ进食人死亡时间:进食一个小时左右。”
    卷载l05P 112P史某证言、刘某证言:  “几点钟散的?七点四『‘分左右”c(指死者王俊波在水泥餐厅聚餐。)
    卷载76P李某证言:“问-E什么地点、什么时间见到的(王俊波)答:是在道南离丁字房20多米的公共厕所道上见到王俊波的,时间是二『‘六日晚上七点多钟不到八点见到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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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载l92P李某甲证言:“问:你是几点离开他(王有恩)家?答:在他家呆了大约一个小时,大约是八点左右走的。”
    “问:你走的时候谁送的你?答:王有恩。
    问:你走的时候在道上碰到谁了?
    答:碰到王俊波了他A己骑A行车过来的。”
    上列证言证明被害人王俊波是七时四|‘分以后吃完饭,大约在八时左右走到距王有恩家五l‘米的厕所附近。可以肯定地说当天二‘时王有恩没有杀王俊波的机会。按《技术鉴定》证明死亡人进食后一小时死亡时间,推定王俊波是在当晚八时四l‘分左右死亡。
    第二,王有恩在二|‘时到二卜一时期间干什么呢?王有恩供述:他到家看电视剧《9·l8大案》。
    对此,有l994年10月10日米某供述,八点。1‘米分钟,我和我丈夫出来送李某甲到家……接着我就给我丈夫做饭,做好饭后,我丈夫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看完电视走的(去上班),他走时大约是九点钟左右。,(卷载52P一53P)止匕证明是米某的第一次供述笔录,应当说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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