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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起诉书中王某证言--贵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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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载83P邢某证人证言:“大约九点多钟,我回加热术几(王有恩值班处淆到王有恩自己在屋呢,我就问他‘你几点回来的’,他说:‘我九点回来的。’接着他又跟我说‘我在家看电视剧《9·l8大案》。’就把电视剧的情节跟我讲了。一直到下班他没离开过。”
  

  卷载l89P史某证实,‘九点半到十点一直在班上。”并证实了看蝴0《L9·18大案》。
    邢某在以后的多次证言均作了相同的证实。
    据查:当年九月份电视报可以证实  1994年9月26日晚8:05时,中央电视台一套播山8集连续剧:《9·18大案纪实》最后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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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假设王有恩在八时四l‘分以后杀人,那么,杀人后又将被害人用刀、斧肢解成八块(四『‘多刀),同时将其装成四个袋子,来回往返三趟背到江堤泵房处,并抛入江中,叫来后又清扫血迹,再回到‘里上班,仪仪不到三l‘分钟的时间。试问:王有恩能在当晚二卜一时回到J‘里上班吗?清问:既然邢某、米某都证实王有恩此时看了电视剧《9.18大案》,那么,王有恩能甭一边看电视一边杀人呢?{艮显然,根据上列证据完个可以证明,起诉书认定的王有恩在二l‘时杀人时间,没有事实根据。
  

  二、起诉书将杀人虮场认定为王有恩家,没有充分证据
 
   第一,起诉书将王有恩杀人、肢解尸体的珧场,认定为王有恩原居住的家中。其依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的《嫌疑人王有恩住宅勘查笔录》中发现的几村‘紫褐色流柱形血痕”(后鉴定为“O',型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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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列间接证据与有关事实相矛盾,请看1994年10月10曰米某供述:“。9月26日那天,我丈夫四点班,晚问七点来钟水泥J‘商店的李某甲到我家来送钱,大约在我家坐了能有20多分钟左右,我丈夫回来了,李某甲走时,大约在八点『‘来分钟,我和我丈夫山来送李某
甲叫家时……我叫屋后不一会我丈夫送李某甲也回来了,接着我就给我丈夫做饭,做好后我丈夫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看完电视走的,他走时大约是九点钟左右。”‘他上班后,我烧水,洗完脸、洗脚,给小
孩削钋笔、检查作业,然后就睡觉了,睡觉时大约|‘点左右。”
 

   “问:你丈夫是什么时间到家?答:|‘二点左右下班回来的’(卷载52P一53P)。
    第二,米某供述可以和证人李某甲、证人邢某的证人证言相印证。还可以从王有恩女儿证言中证实,她家平时是九点钟睡觉,八点钟王有恩不可能当着女儿而杀人。
    再请看王有恩家邻居郭某调查笔录:
    问:你与王有恩住一趟房吗?答:我住第一家,他住第二家,一墙之隔。问:你夏天时晚上几点睡觉?答:九点以后。问:是否开窗睡觉。答:开窗。问:9.18大案”电视剧你看过Ⅱ屿?答:看过。(律师调查笔录)
    卷载82P,问:你与王有恩是邻居,在9月26日以后是否发现王
有恩有什么异常表现?答:没有什么异常表现,我没沣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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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指山的是:卷载l铂珩0事技术鉴定书》“碎尸在--N左右”和卷载1吖‘补充材料”死亡时间:“进食一个小时左右,”与起诉书认定王有恩杀人后即在原地将尸体肢解的时间相矛盾。
 

   据以上证据分析:碎尸在一刷左右,应当是lo月1日前后,而王俊波死亡日即是当日9月26日,相差四五天。如果说,从所认定的“珧场”没有发现其他的什么痕迹,如:凶器沾有血迹、骨、肉的物品、个皮纸灰等等,那么,很难推断出王有恩家就是杀人的肢解尸体的现
场。
    第三,关于现场发珧盼‘o,’型血痕,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就是被害人王俊波的血迹。据查,王有恩是租借他人的房屋,在此前后从没有粉刷过此房,同时,还清过木匠为白己和亲属在此打过家具,因此,不能排除有同血型人伤后所留下的血迹。
    至于起诉书中王某证言,亦不能证明其仪去王有恩家一次。
    对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仪以血迹相同就将王有恩家认定为杀人现场,是没有充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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