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贵州建筑律师
第三次判决:(2000年3月14曰一2000年7月10 kf,共审理了4个月)法院认为:原、被告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在和兴地段为原告安置住宅,山于被告将和兴地段的A B C号三栋楼改建成为商品房出售,造成该地段无房源安置原告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第2条约定的内容,属违约行为。由于和兴地段已无房源安置原告住宅,对被告在七政地段为原告提供相应的住房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原告于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七政入户手续。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元给付原告补助。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6元/每月甲方米。
原告认为:此次判决再次确认开发商违约。但判决结果还是让原告迁至七政小区,实则是支持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为此,原告不服。第三次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法院 五次审理
第一次审理:(1999年7月13曰一l999年lo月16日,共审理了3个月)市法院认定: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止常判案",否定了开发商出贝的兀火证据,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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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区法院判决。2.发回重审。
第二次审理:(2000年2月2日一2000年3月1 3日)未开庭,裁定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遗漏诉讼主体,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
第三次审理:2000年7月15曰一20100年9月23日)法院认为:
第一,和兴小区、七政小区为两个小区的说法不成立。第二,开发公司将和兴地段动迁安置房改建为商品房出售的事实不存在。第三,动迁户对原地安置就是在拆迁批复所述范围内安置的理解是错误的。第四,开发公司将和兴地段动迁居民安置在七政地段是对动迁协议的正当履行不属违约。第五,开发商无法定告知义务。第六略)。判决如下:l.撤销区法院第二次判决;2.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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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判决全盘否定区法院的三次认定,认定政府行为并确认了和兴地段与七政地段为。。个小区。维护了开发商的利益,并认定原告的“理解是错误的川拒不进户是错误的”。原告不服,向市法院提出巾请再审。
第四次审理:(2000年9月30日一2000年10月8日)通知:驳回原告的巾诉,原判应予维持<指市法院第三次审理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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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审理:(2001年6月23日一2001年9月7日)
再审认为:由于两份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不同,故下达了045号及046号两份不同的拆迁批复。而两份拆迁批复的拆迁范围,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应为。。个规划小区,故开发公司将动迁户全部安置在小区内七政地段不属违约。
判决:维持原判。(同上)
原告不服,向省高院巾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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