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此次判决貌似公允--贵州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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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说法  对簿公堂
  1998年12月15日,l42户动迁居民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诉称:原告是居住在和兴路临街旧楼内的动迁户,l997年9月4日,区拆迁办召开拆迁动员人会,宣布了市拆迁办的45号拆迁批复文件,并对动迁安置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l刊年9月l0日,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对原告约定了在和兴路(小区)回迁住房的具体楼层、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今年9月,由于被告违约,将用于安置动迁户的住房改建为商品房出售,擅自变更协议约定,把原告安置在七政街地段。经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造成原告至今未能进户,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并给付从l998年3月5日至入户.1 f:的临迁超期补偿费。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庭答辩称:和兴、七政小区为一个小区,拆迁范豳明确划定该区在西人直街一和兴路—靖滨路—七政街地段,被告在此小区范围内安置动迁居民,不属异地安置,被告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按规划部|、J批准的安置房源进行安置,不对任何人构成侵权,也没有违约行为,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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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拆迁协议上,原告应回迁的和兴小区与被告所称的和兴、七政小区到底是一个小区还是两个小区,被告是否违约。对这一焦点问题,三级法院却在^年里反复十次审理中作出了不】司的裁决。


区法院  二次判决
    第一次判决:(1998年12月15日一l999年6月30日,共审理了6个半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及有关部|、J的规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焙偿损失,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l.被告应按协议及城市规划部门和拆迁部门的意见安置原告。2.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此次判决貌似公允,实则支持被告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为此l42户原告全部提起上诉。
    市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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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判决:(1999年10月17日一20∞年l月28日,共审理了3个半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履行安置地点在和兴街(小区)安置原告住宅,是违约行为。判决如下:
    1.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应予履行,被告应该在和兴地段按其拆迁协议规定的而积、楼层安置原告住房。


    2.被告如不能在和兴地段安置原告住房时,应以拆迁协议约定的原告住宅的建筑面积,按照当地商品房住宅价格给付原告房款。
    原告认为:这是一次较为公止的判决,依法追究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是漏审了逾期临迁补偿费一项。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市法院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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