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先后涉及六个单位--贵州著名律师事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动迁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应由谁给原告童装二厂安置l40.39平方米房屋和支付逾期回迁补偿费及损失费。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动迁安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没有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40.39平方米房屋和逾期回迁职工生活补偿费及组织再生产承租库房租金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至于l40.39平方米房屋是被市文化局最后所拆除,系被告建设开发公司与市文化局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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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装二厂与被告建筑公司签定的动迁安置协议有效。被告建筑公司负责按原来协议的规定,在某大市场临街卜_2层为原告安置房屋140.39平方米,费用由被告建设开发公司承担。新安置的140.39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来二楼的l40.39平方米房屋产权归被告建设开发公司所有。被告建设开发公司付给原告逾期回迁补偿费524 998元,租用库房租金76 000元,共计600 988元整。宣判后,被告建设开发公司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于是在二审审理中又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争议。
争议: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动迁办为双方提供了白相矛盾的证据,二审八个月方见分晓
这起案件先后涉及六个单位,主体变化大,法律关系复杂,跨时漫长,诉前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政府干预,均未有结果。因此,本案从l997年9月15日一审宣判后至1998年6月省高院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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