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经市规划局批准--贵州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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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签定后,实业开发公司接收了原告的全部厂房,其中的1 861.47平方米当即全部拆除,厂房南侧二楼l40.39平方米房屋作为施工现场办公室使用。市规划局批准建设开发公司动迁开发的1226片动迁范豳为l5 530平方米,建设开发公司动迁了其中的大部分,另。‘小部分以市京剧院为主的剧场单位和居民房屋没有动迁。
  

  后来由于实业公司无力开发,于l994年l2月21日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将1226片开发项目移交给二被告开发施工。被告建设开发公司为开发单位,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施工单位。l995年1月l6日,二被告签定协议,被告建设开发公司委托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协商处理动迁安置问题,规定对原告厂房进行异地安置,费用按每平方米2 500元计算,由建设开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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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2月10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童装二厂签定了动迁安置协议,协议内释同实业公司原来签定的协议内容基本。。样,只是将回迁地点一项,由原来的1226片改为废l日物资交易市场2--3号楼临街的1q层(即某大市场内)。回迁时间仍从1993年11月30日起计算,其余未变。
   

   被告建设开发公司从实业公司接收1226片项目后,仍将京剧院南侧二楼l40.39平方米房屋与建筑公司交接,作为施工现场办公室使用。1995年lo月市京剧院发生火灾,蔓延到此楼,该房被烧落架,被告建筑公司从房中搬出,从此该房无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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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原告应被告建设开发公司的要求,请示有关部门及市政府领导,根据市规划局建房原始批件,于1996年l2月12日重新补办了140.39平方米的房产证照。


    1996年l2月25日,被告建筑公司的某大巾‘场竣上开业,按被告建设开发公司的要求被告建筑公司只给原告安置了l681.47平方米,尚欠l40.39平方米未予安置。按原、被告动迁安置协议规定,原告童装二厂逾期回迁l9个月,全l997年9月15日,被告应付原告动迁补偿费及组织再生产租库房租金,共计600 988元。
  

   此间,1996年l l月,经市规划局批准,市文化局复建京剧院,动迁丫l226片建设开发公司的房屋。又于1997年3月,将原告南二楼的140.39平方米房屋拆除。
   

   原告依据协议要求两被告给安置回迁此房,两被告与文化局协调,案外人文化局主动同意按每平方米l 000元补偿,不予安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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