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迟到的公止与法治的进步--贵州专业婚姻律师

 

   迟到的公止与法治的进步--贵州专业婚姻律师

    读了《黑龙江日报》.2001年1月l5日“民主与法制’,专版的长篇报道《迟到六年的公止》,感触颇多。首先让我想起六年前,围内多家报刊报道在我省发生的一起沉冤六载、最后被省高院纠止的杀人案。当时省内的。‘家媒体也是用了同样的标题——《迟到六年的公正》。它详尽地报道了这起离奇案件的始末:刚从部队转业回到伊春林场的石东玉,被怀疑杀了护林员关某,并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下违心供认。接着检察院错捕,法院错判。六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因一个在押犯为了“立功’而供山了真正的凶手,经重新复查此案,才得以真相大白。


    两个“迟到六年的公正",案情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冤了六年;都是因刑讯逼供而作了违心供述,导致公安机关的错抓,检察机关的错捕,以全法院最后错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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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卅、=同的是,石东玉杀人案法院第一次宣判死刑,右东玉卅、=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证据l<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石东玉再没有上诉。他没有同卅、=公正的判决抗争,消极的等待天理为其昭雪,等待命运的转机。王有恩却很有法律意识,虽然两判死刑,坚持上诉,最后又判死缓,仍卅、=甘心,勇于与命运抗争,与死神搏斗,终于等来了“迟到的公正"。

    六年前石东玉等来的迟到六年的公正,是因为偶然的机会,是罪犯的“良心发现”,是命运之神垂青于石东玉,也是省高院的法官能慎重办案,把住了生死关,才使石东玉冤案得以甲反。
 迟到的公止与法治的进步--贵州专业婚姻律师

   六年后的王有恩冤案能得到公止裁判,王有恩能走出冤狱的人门,应该说是我国法治的进步。
    在王有恩这六年冤狱的时问里,我围修改、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新《刑法》等一系列的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法律。
    法治的进步,使公民法律意识人人提高了。身陷囹圄的王有恩比石东玉更有法律意识。石东玉仅在被判死刑时上诉一次,被判死缓后就消极等待命运的转机。王有恩懂得请律师为自己申辩冤情,懂得上诉不加刑,敢于在法庭上作无罪辩解。所以,他才能与死神抗争,三次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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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东玉的父母只知道乞求神灵的保佑,祈祷死者的冤魂显灵,企盼苍天有眼抓住真凶,为儿子甲冤。
    而王有恩的亲人们却相信法律的公止,从没有停.【卜过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数百次地奔走于省、市以及围家最高法院之问,为儿子申诉喊冤,终于争来了公止的宣判。
    在王有恩被判死缓时,王有恩的亲属在申诉中曾明确表示:如果是他杀人,该判死刑就判死刑,不应判他死缓。如不是他杀人,判一年也不服。
  

     六年来,法律的进步也反映在执法者的身上。石东玉出狱时,当时省高院主管副院长曾说过:  “合议庭合议时已发现诸多疑点,但是案子否不掉,我们把住了生死关。’,在当时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避免出现错案冤案。如果不是意外地破了此案,石东玉不知道会冤到哪一天。迟到的公止与法治的进步--贵州专业婚姻律师


    对于王有恩杀人案无罪判决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把位‘生死关",是省高院的法官们严肃执法,不重U供重证据,止确的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了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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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帅世界》第六期‘法学论坛’,专栏LfJ发表关r‘私房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两篇文章所持不同观点,在当前司法实践叫J确实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同意作者尤煦的意见,认为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要件。理由是:


    一、私房买卖合同,不同丁‘经济合同。确认它是甭有效,应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确认。民事审判确认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依据的是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伞部民事法律规范。对丁上述私房买卖关系是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丁‘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1984年8月4曰旌第六部分房屋问题第五一|‘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买丈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丈于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买丈于续。’哒一司法解释,首先肯定了私房买:史双方自愿订立的买丈协。泓契约的效JJ),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丈于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丈关系有效。”其次,明确了买丈关系成立后可以依法到房产有关部门‘补办房屋买:史于续,”进一步追认了白愿订立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私房买:史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产权转移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相对人确认其权属的行政行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房屋买丈合同是先于产权登记的民事行为,其是否有效,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可。这里所说的三个条件,对当事人盯‘民事行为能力聃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异议,对第二个条件中“不违反法律"有人表示异议。认为所谓“不违法”,是指应有房产部门登记,甭则视为违反《城镇私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这是对上列法律条款的一种曲解y不违反法律’谴指在实体上、在内容上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值当籽‘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剞}除在违法之外。
   

    二、房产部门依据《城镇私房管理条例》对私房买卖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这是房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产权登记行为是在买卖合同民事行为成立之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登记行为的实施,只影响产权登记行为的后果。合同无效,产权转移登记囚其无效而不被房产部门批准。如没有合同,房产部门可以“着其补办’,厶同。即使合同有效,但因缺其他证件,房产部门也不会为买卖房屋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的过户登记的。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鉴丁‘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私房买卖合同只能是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和条件。不应倒置为办理过户手续是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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