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法庭查明的事实--贵州找刑事律师
2002年6月25日,某区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原被告之f白J的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主张由被告汪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凶为是陈某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故与木案无关,应由陈某另行主张权利,故
不予支持。被告姜某请求由被告陈某、汪某承担责任的请求凶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也与汪无关,其纠纷亦应另行处理,故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陈某、姜某偿还原告借款156∞o元;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6 36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汪某的诉讼请求。案受理费3 280元由被告陈某、姜某负担。上列各项计:96 640.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一审判决从形式上看是对王某给予了保护,但判决书中仍存在不公止之处。所以王某、陈某分别请律师提出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汪某与木案无关,于法无据。并向二审法院提出原审对王某诉陈、姜和汪一案一审法院应合并审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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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诉人王某在原审中提出“以车抵债”的诉讼请求以及陈某提出追加郭某为第三人的请求,原审法院应根据本案的特点并案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公止和效率的审判原则,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分析了并案审理的三点理由:
第一,从本案法庭查明的事实看:1995年lo月某天,上诉人陈某凶买车的需要,要求被上诉人姜某向上诉人王某借款,约定半年还款,否则车归王某所有(引自原判决第三贞)。对此,木案原审被告汪某凶没有出庭,视为放弃权利。又凶为此车是从某法院执行中直接转让,还没有来得及办手续就被第三人郭某、汪某占有。所以王某也无法『司陈某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从以车抵债担保的事实上看,凶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认定担保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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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我围民事诉讼审判的司法实践,对合并审理一般分为主体的合并与客体的合并。本案既可将主体合并又可以将客体合并。在本案的主体上,应当追加第三人郭某合并审理。凶为,法院已将诉讼请求‘以车抵债”的标的物—一。监鸟车"依法扣押。如不追加占有车辆的第三人,就无法给车作价,从而也无法以车抵债。
在客体的合并上,上诉人王某以车抵债的诉讼请求,是同一原告对】司一被告,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第三,在诉讼法理论上,诉讼的合并还可以将预备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即提起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时,当第一项诉讼请求达不到目的,则可以申请增加第二项。例如,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陈
某、姜某买车还债,如果达到目的,当然可以要求被告以车抵债。凶为,诉讼中被告陈某已证明车被另一被告汪某占有,法院在本案中又将该车保全。原告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评估已保全车的价值,再“以车抵债”。如评估后车的残值不能抵偿原告的欠款及利息,当然应由
占有车辆的利害关系人——欷告汪某和陈某申请追加的第三人郭某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案追加第三人合并审理,是完全符合我围民法的公甲原则。l—J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止和效率”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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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既体现了简易便民的诉讼程序,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司时减少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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