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具无头尸和两个嫌疑人--贵州律师咨询电话
第三,本案徐某作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虽然最后取得胜诉,但几年来为此诉讼,耗去大量时间和财力,白白交了六年的土地使用费,损失极大,向谁索赔?向张、何两家?没道理,因六年诉讼中并没有确权。向土地局?向产权地政处?向法院?都无法可依。笔者认为,本案实际对徐某侵权的应是产权地政处。但人民法院并没有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列入本案参加诉讼。所以,应当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际,逐步在刮法实践中完善并制定山与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使公民能在行政诉讼中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延误时间或其他失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一具无头尸和两个嫌疑人
某市晚报在1994年10月25日的头版显著何置刊登了一篇题为《郊区破获严重碎尸案》的报道f lo月7日一老汉在江边钓鱼时发现一编织袋,内装一具只有上身躯干的男尸。市郊区刑警人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住‘八水’(市第八水泥厂讼安处的协办下,只用了七天即破获这起碎尸案。死者王俊波系“八水"工人,与王有恩是邻居,生前与王有恩妻子有暧昧关系,王有恩对此一直耿耿于怀。今年9月26曰晚9时30分,王俊波从外边喝完酒回家,王有恩听说后遂打发妻子将王俊波叫到家里,说要谈谈。待王俊波进屋后,乘其不备用棒子将王俊波打昏,然后掐死,并将尸体卸成八块,分别装到四个编织袋中沉到江里。’,文章说f‘罪犯王有恩已被逮捕。”事实上当时并没有破案,王有恩只是作为怀疑对象被收审。王有恩和妻子米某是在半年后的l995年4月22日才被检察机关逮捕的。这家报纸的这篇文章越过一系列司法程序、代替司法机关给这起案件定了性,并且向社会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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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王有恩、米某夫妇陷入了六年的牢狱之灾。他们惊恐、惶惑、茫然、绝望,精神和肉体饱受摧残,三次死刑判决使王有恩及其亲属一次次陷入绝境。
一辩:一线生机,律师在开庭前找到i了‘铎!子I,,本案被退叫检察院
一年以后,1995年9月的一天,笔者在律师事务所接待了前来委托律师的王有恩、米某两家家属。委托人告诉律师,法院已通知家属,王有恩杀人案近日开庭,要求委托律师尽快办理山庭手续。
笔者和马风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赶到法院阅卷。法院定在9月25日开庭。此时距离开庭日还有七天。卷内起诉书指控王有恩、米某的犯罪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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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有恩因怀疑其妻米某与邻居王俊波有彳、=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l994年9月26曰21时许,被告人王有恩让米某将王俊波叫到自家,乘其彳、=备,持锹把照其头部连打数下,打昏后将王俊波扼死,又用手斧、片刀将尸体肢解八块,连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别装入四个编织袋内,令米协助抛入江中。案发后王有恩、米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经讯问二被告均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米某解除收审后翻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俊波生前被他人加害致死后用锐器将颈部,四肢离断。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和现场勘查笔录;有装沉尸的编织袋、水泥块等物证;有认尸笔录和单位山具的失踪证明;有李某等七人的证言材料为佐证,王有恩目无国法,因怀疑其妻与他人行为彳、=轨,公然持械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杀人罪;被告人米某在供认其夫杀人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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