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三个争议焦点的辩护观点--贵州律师咨询网
律师将此案辩护情况书面反映给市律协,请求给予关注和支持。
司法局领导得知情况后作了批示,并责成律协于1996年8月27日召开了《对王有恩杀人一案的律师刑辩专题研讨会》。
市人人法制委员会、司法局、律协等各有关部|、J领导和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出席了研讨会。
笔者与马凤币律师在会上汇报了本案案情和办案经过。与会各位主任律师发言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意律师为王有恩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辩护。
在律协的支持下,律师将会议纪要和辩护意见致函省高院主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委员,请求省高院领导能关注此案以免错杀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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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lo月l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个月后,裁定送达两被告人。带着重镣与死神苦苦相伴了130天的王有恩此时百感交集地仰天吐出一U长气:命运之神终于垂怜于无罪之人。
四辩:再陷绝境,中院重审又判王有恩死刑
1996年岁尾,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上午9时许。旁听席上除了王有恩、米某两家家属,还有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庭内座无虚席,门U也站满了人。人们都想看看这个争议颇人的案件重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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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由原审判长和另外两位法官组成。审判长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法庭调查开始,审判长就强调一句:本案是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法官询问王有恩: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杀人?王有恩无言以对。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质疑,让被告证明自己没有杀
人,于法无据。本案不是部分事实不清而是全部事实不清。
法庭辩论最后归纳为三个争议焦点。
律师对三个争议焦点的辩护观点是:
第一,关于作案时间。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不论在起诉书中还是在本庭公诉词中都没有查明作案时间。
根据木案可以认定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说明本案应认定三个作案时间。即:被害人死亡时间(进食一小时后)、肢解尸体时间(发现尸块的前一周左右)、抛尸时f刚。以上杀人全过程是以时间为线索发生的。“唯有物证不说谎。"只有客观物证和技术鉴定结论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在对这三个作案时问都没有人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单凭被告人的U供认定本案事实,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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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讲述了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故事,说明两被告人有意向别人讲述当晚看“9.18”人案电视剧剧情,以抢盖其作案时问,就是‘欲盖弥彰"。
辩护人也回敬公诉人一个古代寓言《丢斧子的人》。公诉人先人为主,主观臆断猜测被告人的言行,认为被告人可疑,怎么看都像杀人犯。这与丢斧子的人有什么区别。
第二,关于0型血迹问题。
公诉人认为:王有恩家中墙上发现的几处血迹与被害人】司血型,就是被害人的血迹。
辩护人引证了省高院1995年6月再审改判石东玉杀人案判例,认为应对血型的种属进行分检。木案对王有恩家中的O型血迹缺少必要的分检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关于U供问题。
公诉人认为:即使是逼供下的U供,也可能反映真实案情。特别是被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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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申诉书在卷佐证,有水泥厂公安分处郝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确实被刑讯逼供。
法庭辩论结束后。王有恩、米某作最后陈述:我没杀人!请法庭为我平冤!
遗憾的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19sH5年12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王有恩杀人罪死刑。米某包庇罪有期徒刑^年。命运又一次捉弄了这对善良的大妇。刚刚摆脱死神魔掌不到^十六天的王有恩再次被推回死神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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