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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第二次重审--贵州涉外律师

中级法院第二次重审--贵州涉外律师

^辩:绝处逢生,省高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1997年1月30日,律师第叫次接受王有恩、米某亲属的委托,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针对本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问矛盾重重,提出八点辩护意见:
    第一,被害人死L时间与两被告人供述相矛盾。卷内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死L时间是在晚8时40分左右。而两被告供述作案时间是晚9时以后。
 

   第二,被告供述杀人时间与证人证言相矛盾。卷内两被告作了四次有罪供述都是9时以后作案。卷内有工有恩同班组工人邢某、史某证言证明王有恩9时上班后没离开过(岗位)。


    第三,两被告供述肢解尸体的时间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两被告供述将被害人杀死后立即肢解,而鉴定结论否定了供述人死后立即肢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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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被告住宅勘验笔录认定的0型血迹与两被告供述杀人、肢解尸体现场相矛盾。0型血迹因没有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被告供述被害人的死因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两被告供述被害人是打昏后被扼死。鉴定结论,‘该人死因不明”。法医学对‘扼死”的解释是‘窒息死亡”,其生理器官反映为“心、肺、肾、肝有明显充血。’鉴定结论没有对上述器官作肯定性结论。


    第六,两被告供述的杀人现场与勘查笔录相矛盾。两被告供述对杀人现场进行了清洗。  《王有恩住宅勘查笔录》证实“地面灰土较多”,没有清洗痕迹。
 

    第七,两被告供述与重审判决认定的作案工具相矛盾。两被告供述用片刀和斧子肢解尸体,重审判决认定的斧子已经找到,购买“片刀"的时f刚、价格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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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两被告供述和证人证言与重审判决认定的犯罪动机相矛盾。
    辩护人认为重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之问充满了矛盾。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原则。即此证据与彼证据应统一;l刊一证人二次以上出证应统一;全部证明体系与部分事实应统一的“三统一"原则。


    辩护律师再次致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请求关注此案,为民作主,解民于倒悬。
    1997年9月1 3日省高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裁定: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二次被判死刑的王有恩苦熬了十个月后,又一次逃出死神的阴旦,:斥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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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辩:再现生机,中级法院第二次重审——敏判王有恩死缓
    从1 997年lo月王有恩、米某再次收到省高院送达的发回重审裁定书,到2000年2月2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重审这起疑难案件,王有恩带镣又在狱中煎熬了二年叫个月。
 

   此f白J,王有恩、米某的亲人向省、市直至中央各有关司法部门、人人、数百次地发信致函,多次上访申诉,请求尽快依法审结此案。律师致函有关部门,以《发回重审为何不审?》为题请求执法监督。此案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l999年3月1日,《中幽律师报》“执法了望’专栏以《发回重审两年无信息》载文披露此案,并对。‘审法院超审限审理、超期羁押嫌疑人的事实作了报道,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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