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首战告捷--贵州交通事故律师
1995年9月25日,法院向检察院发山《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在《退补函》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存在五个值得质疑的问题:
l.嫌疑人王有恩在申诉中供认犯罪,是在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承认的,需查明公安机关是台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2.王有恩供认作案工具斧子是从小乙子(付某)家拿的,作案后随同尸块扔到大江里了,乙子也证实确实丢了斧子,起诉书也作了认定。现在该斧子重新山现,对被告人的作案上具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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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控王有恩作案时间是晚上9时许,与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都有矛盾。4.王有恩作案用的片刀,本案证人证实的时间及刀的价格与被告人供词不符,应怎样认定?5.王、米两人翻供后对其家中多处血迹无法解释其来源。律师提供的证言‘证明可能是他人所为,需查明真实情况。
法院虽然采信了律师调查报告中的辩护观点,但并没有解除对王有恩有罪的怀疑,要求律师提供证明他无罪的证据。
法院将本案退回检察院退补侦查,推迟开庭,给本案带来了转机。
律师辩护首战告捷。
但谁也没有料到就是这个“良好的开端”,竟在以后五年多的时间里给王有恩带来了三次判死刑的灭项之灾。
二辩:重陷绝境一审对律师辩护彳、=予采纳,判处王有恩杀人罪死刑,米某包庇罪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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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后,1996年5月20日,木案退补侦查终结,检察院再次起诉至中级法院,指控王有恩故意杀人罪、米某包庇罪。新起诉书与一年前的起诉书区别是作了两处改动:一是将原来认定的杀人时间由。21时许”改为“。20时左右”。二是删去了证实作案工具斧子的证言
“付某:"(小乙子),新增了证人王某(证明王有恩家的血迹不是他的)。
1996年6月,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旁听席上坐满了被告人家属和工厂职工。法庭上辩护人与公诉人豳绕本案的犯罪动机、杀人时f白J、杀人现场、作案工具、血迹以及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等^人焦点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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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律师根据公诉人修改后的起诉书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第一,原认定“21时许”的作案时间改为“20时左右”没有证据支持。如果说原来认定‘21时许"是根据王有恩的供述,那么“20时左右’显然是根据《刑事技术鉴定》证实死亡时间是‘进食一小时左右”。根据卷中史某、刘某证言‘证实王俊波在19时40分吃完饭推定王俊波死于当晚20时40分左右。与王有恩同班工人邢某、史某证实王有恩是晚21时接的班。所以将王有恩作案时问界定在20时40分到21时之f白J。辩护人当庭质问公诉人,王有恩能否在二十分钟时间里完成杀人、碎尸、分三次将尸体抛入距他家一里以外的大江的仝过程?并且有证据证明王有恩还看了电视剧“9.I8人案"最后一集。设想,王有恩能含边看电视边杀人?还有王有恩九岁的女儿在屋里(杀人现场)写作业,竟对父亲“杀人’毫无所知。
第二,起诉书认定杀人现场是王有恩家中没有事实根据。律师调查王有恩家住的是临时租借的一间卅、=足十半米的平房,坑上、地下堆放很多箱、柜、桌椅、纸箱等杂物,地面卅、=足两平米,与邻居一墙之隔,九月份还开窗开门,如此在家中杀人碎尸,却没有任何邻居听见可疑声音。因此起诉书认定王有恩家中是杀人现场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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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工具斧子和片刀,无据可查。斧子在开庭前找到了,并非是杀人工具。认定片刀的证据与王有恩的供述相矛盾。卷内证据是水泥厂商店山具的两张收款票。王有恩供述是在作案前^六天买的,而票据时间分别是前l 6天和前20天的。王有恩供述刀价是5、6元钱,而实际价格是l2.50元。卖刀的售货员和收款员都与王有恩作过邻居,认识王有恩,但对王有恩在案发前买片
刀都没有印象。
第四,对犯罪动机的认定也无证据佐证。相反,卷中的证人李某(王俊波前妻)证实她在与王俊波离婚前将她怀疑米某与王俊波有l<正当关系告诉王有恩时,王有恩卅、=相信。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有恩与被害人有过任何冲突。因此,王有恩没有杀人动机。
第五,关于两被告受到刑讯逼供问题,公诉人当庭举证,公安机关刑警大队1995年12月23日的“证明’?‘我队始终严格要求干警,严肃法纪,所以卅、=存在逼供和打骂行为。"律师举证卷内l35页王有恩的申诉书“我于lo月7日下午4点钟被公安刑警抓来,打了我三夜零半天,我才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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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刑警队“自我鉴定’,式的证明显然彳、=应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予以含定。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再次把争论焦点集中到《刑事技术鉴定书》对王有恩住宅检验山的0型血迹上。
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住宅发现的多处0型血迹与被害人血型相同,王有恩卅、=能当庭解释清楚血迹的来源,这就是王有恩杀人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王有恩住宅发现的0型血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就是被害人王俊波的血迹。根据律师调查,王有恩是临时租借他人的旧房,进住后没有进行粉刷。此间曾请木匠打家具,被害人的儿子经常来玩流过鼻血。同时也1<能排除同血型的其他人伤后留下的血迹。此证据卅、=具有排他性。
法庭辩论结束后,两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当庭喊冤,请法官公正裁决,还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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