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将两嫌疑人翻供--贵州劳动律师

律师将两嫌疑人翻供--贵州劳动律师

    律师在看守所里分别会见了被关押近一年的王有恩、米某。两嫌疑人一致大呼冤枉。他们陈述了1994年10月7日被收审后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的经过。王有恩说他多次向检察院办案人递交过申诉冤情的材料。米某提交的申诉材料叙述了她被莫名其妙地解除收审和重新收审的经过:被收审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公安机关曾主动为其办理解除收审的手续并送其回家。米回家后说,她根本没有参与杀人,也没看到王有恩杀人。她在公安局供认的笔录是刑警队办案人打了她七天七夜,她在实在忍受l<了的情况下,就按办案人让说的内容,屈打成招的。办案人还许愿说,只要招供就放她回家。米某回家四个半月后被重新收审。
 

   律师将两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向法院的办案人作了反映,并查阅和复制了案卷有关材料。阅卷中发现王有恩l994年ll月30日的一份“申诉书”。王有恩在申诉中写道:“我和妻子于lO)q 7 1:t下午4点钟被郊区公安局刑警队抓来,分别关了五天五夜,打了我三夜零半天,我被屈打成招。’,这份“申诉书’’载明的时间与米某同年l2月6日被解除收审的时间相差六天。王有恩申诉在先,米某解除收审在后,排除了他们串通翻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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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中还载有因“证据1<足”办案人为王有恩填写的《解除收审批示表》,时间是1995年2月17日。公安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均批示:“同意解除对王有恩的收审,取保候审。”但卅、=知何故没有实施。
 

   仝卷载有24个证人的34份证言笔录都属传来证据,没有一份对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的目击者证言‘。卷载作案工具的证据也是事后从商店调取的两张买片刀票据,时间、价格也与王有恩供述1<一致。这些证据对杀人、碎尸时间也没有认定。而“时间"在本案诸多疑点中尤为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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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有恩供述:杀人凶器片刀和斧子及被害人衣物均装入编织袋抛入江中。卷中没有与此有关证据。仅有证人付某证明他家丢了一把斧子,与王有恩供述拿过邻居一把斧子相印证。但此斧子在何处?此斧是否是凶器?


    充满矛盾的证据就像一团团迷雾,令律师和法官都卅、=得卅、=更深入、更慎重的研究这扑朔迷离的案情。律师与法官交换了意见,法官认为:尽管本案证据之间有矛盾,但两被告供述可以相互认证,卅、=能排除王有恩杀人的可能,事实还有待在法庭上查明。
 

   律师在等待通知开庭期间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时间紧迫,律师驱车赶到20公里外的郊区案发现场——王有恩
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中律师对卷中线索、作案现场、抛尸现场、作案时间、证人证言‘等逐一查证核实,终于拨云见日,意外地找到了起诉书中认定的“作案上具’,-刊某家的斧子。据王有恩供
述,作案后将这把斧子扔到江中。当时刑警队派人组织潜水员在王有恩供认的抛尸地点打捞七次都没有捞到。因作案工具下落彳、=明,检察机关以证据卅、=足1<予受理此案,拖全收审半年后才批捕王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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