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贵州民事律师
郊区法院于1994年3月28日,一审判决:撤销市郊区土地局处理决定。
郊区土地局彳、=服一审判决,经当事人提议,委托笔者为土地局代理人,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市人民政府关于吊销张某的牡土国用(籍)宁第001 1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附件l)《市土地局致郊区土地局函》告之i‘张某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为此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无效的。’(附件2)《f町某房屋产权档案》复印件,证实何某宅基地实际面积卅、=含与徐家重叠部分的用地。 (附件3)
1994年11月22日,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市郊区法院判决书,维持市郊区土地局处理决定。
1995年1月18日,这一天对打了六年官刮的徐老汉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徐老汉终于收到山律师转来的市郊区土地局下发的牡郊规地发(95)1号文件。红头文件上载明,。……《关于张某、何某侵占徐某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我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时,距离1989年1月18日所在乡土地派山所作山的“牡城郊北土发第l号裁决书”已整整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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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在宇宙时空的长河中是短暂的,但是这二千一百九十个日日夜夜,对于年近七十的徐老汉,却每天都在期盼着法律公正的裁决。为此,徐老汉数西次的奔走于行政机关和两级法院之间,就为“讨得这个说法"。所以这场艰难漫长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卅、=能卅、=引起人们的思考。是归责于刮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还是我国的法制有待完善?笔者认为:纵观仝案,两者兼而有之。
第一,此案从l992年11月初,法院立案全l994年11月末审结,(12月30 Lt送达冼后历时25个月。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终审,最长卅、=能超过五个月,何以审了五倍于二审的时间?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审结时间”与给当事人‘送达时间’湘分离』‘审结日"即是判决书中载明的日期,‘送达Lf”应当依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y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 El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此日期应包括在审限之内。而本案在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中均没有严格执行此规定。其中最后三次审结时间与最后终审时间竟长达八个月,远远超山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Lt起二个月内作山终审判决”的期限。笔者认为,既然能在判决书中向当事人交代十五Lt诉权,并严格依法执行,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本案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这样卅、=但可以保证和监督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严格执法,提高刮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使“民告官’,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刮法机关更加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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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本案重复发山土地使用证的产权地政处,是否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争议的焦点。笔者在代理徐某参加诉讼时,曾向二审法院提山过“产权地政处应是本案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也应列为本案当事人。”但是法院办案人员没有采纳。如果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辩论中发现此问题,并能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将产权地政处通知到庭参加诉讼,必然会大大缩短此案的审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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