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向法庭进行举证--贵州房地产律师
一审判决.徐老汉,没有讨到说法”
郊区法院于l992年ll月2日,受理了张某起诉不服城郊土地局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案。
开庭前三天,法院将徐、何两人传为本案第三人。徐某求助律师代理。笔者接受代理后,首先告知当事人徐某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既卅、=是原告,也卅、=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有权利陈述自己的主张,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与自己主张有关的证据。接着笔者亲自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勘测并绘制了“徐、张、何三家宅基地争议现场图”。最后,调取了徐某与李某的“买房协议书"城郊土地局核发的“土地使用执照’,矛口有关文件。同时,又告知徐某,本案的被告城郊土地局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可以在必要时,
当庭向法庭进行举证。法庭辩论中,代理人辩称:徐某l988年合法买得的李某早在1983年就已山土地局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张、何两家侵占,被告城郊土地局以行政管理的名义下发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请法庭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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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于l993年4月当庭宣判,认为:“两个核发土地使用证照的行政机关,将同一土地重复划归三家使用,是本案纠纷的根源。正因如此,使徐、何、张三家各执土地使用证照,白认有理,互彳、=相让,酿成多年的土地纠纷,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本案原告张某、第三人何某仍持有土地使用证,其使用证与实际使用而积相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城郊土地局,系国家行政机关,既然作山处理决定,认定张某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产权地政处私下核发(个人行为),就应提供相应的充分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否则无权含定了产权地政处核发证照的效力。"一审判决:撤销城郊土地局(1992)30 y-文件。
城郊土地局卅、=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徐某认为一审“没有讨到说法”。代理人告诉徐某,只有以上诉人的名义参加二审诉讼才能‘讨得说法",遂向中级法院提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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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徐某讨得了“说法”,但还是没得到宅基地使用权。
笔者再次接受上诉人徐老汉委托后,在庭审中提山三点理山:第一,上诉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交纳了税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二,诉争之宅基地原房主李某与徐某在协议中明文约定:“按现有面积为界"』‘现有面积"指土地使用证中的面积,笔者调取
了中保人原村长薛某的证言。第三,上诉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在先,张、何两家均在后,且被土地行政机关所台定。
1993年8月30日中级法院作山终审判决:徐某主张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据充分,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城郊土地局认定何、张侵占徐某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主要证据彳、=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虽然在诉讼中讨得了合法有效的说法,但还是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带着疑惑再次请笔者代理。笔者分析了仝案后,提山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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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彳、=服终审判决,只能申请再审。其理山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没有特指,如果包括上诉人徐某,则与判词中支持徐上诉事山相矛盾。如卅、=包括徐,判决对徐的上诉就彳、=应驳回。但再审时间卅、=定,能含立案,能否尽快取胜都没有把握。
二、徐某以产权地政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申请复议。待产权地政处下发处理决定,卅、=服方能起诉。此法需先申请复议,再经两审法院审理,才能最后结案,时间拖的更长,也彳、=可取。
三、申请城郊土地局重新作山处理决定,只要能调取新的证据,就彳、=会重蹈覆辙,笔者与当事人权衡利弊,最后认定此法为上策。山笔者与土地局联系,沟通后再协助调取证据,申请土地局重新作山处理决定。
土地局重新作山处理决定,张、何两家再次起诉到法院。
1993年12 N 13日,市郊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合并后更名,下简称土地局)发山《关于对张、何两家侵占徐某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张、何两人卅、=服,再次起诉到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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