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一起重大抢劫案件跨省辩护成功

                                                                         贵阳市律师协会
 
                                       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一起重大抢劫案件跨省辩护成功
                                        信息来源: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时间:2011-08-18作者:
贵州四少年“重大抢劫”浙江陷囹圄
贵阳四律师四次东征四少年无罪开释
                                     
       —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一起重大抢劫案件跨省辩护成功
 
 2010年3月26日,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百官派出所,上午9时15分,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横街中苑6栋的陈女士来到派出所报案称:3月25日晚上9时45分许,她来到家门口楼下单元开防盗门时,突然从后面上来一个男的,从后面一把蒙住她的嘴巴,说“抢劫”,还叫另一个人快点抢包,那个人就用时下准备好的马刀一下子割断她斜跨的包,还割伤了她的右手指,然后往爱弥尔幼儿园的方向逃跑了,她右手指缝了四针,包是咖啡色的斜挎包,内有现金19000元,还有电话本、身份证等物……。 
 2010年4月16日,同是初中同学,过完年后赴浙江,准备在浙江上虞打工的四名贵州瓮安青年:卢永成,男,18岁,康林,男,17岁,熊杰,男,17岁,王翰,男,17岁,四人同时被上虞市公安局曹娥派出所以涉嫌3.25抢劫案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四人被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23日,几名被告的父母一起来到贵阳,表示原曾请浙江当地律师介入过案件,但当地律师似乎有难言之隐不敢理直气壮办案,家长处于对自家孩子的了解和信任,认为案子可能有冤情,便一同来到因成功办理震惊全国的瓮安6.28案件辩护工作而在当地很知名的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委托卫涛所律师出面提供法律帮助,所里经讨论,决定接受本案四名被告家属的委托担任几名被告的辩护人。由有二十多年执业经验,曾办过很多大案的所主任共产党员钟远人律师亲自带队率另三名律师,8月23日赶赴浙江上虞市。
 8月25日,律师会见了被告,几名被告见到了家乡来的律师大喊冤枉,众律师的第一个预感,此案有隐情,有可能系一错案,所主任钟远人律师在上虞召开办案律师工作会议,强调办案纪律,一、律师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所有代理律师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规范行事;二、要充分考虑此案的曲折和难度,要以饱满的热情和慎密的工作态度对待本案,同时坚持法律至上,不受其他案外因素干扰,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出贵阳律师的声威。
 2010年9月9日,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以及办案律师联合向浙江省上虞市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发出“情况反映”函,强调此案办案人员存在有刑讯逼供行为,强调此案存在有太多太多疑点,且证据自相矛盾,强调本案很有可能是一起错案,几名青少年是无辜的,要求坚决制止刑讯逼供,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后果的进一步扩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后,上虞市检察院几次将该案退给上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12月13日,钟远人律师、王宗跃律师,蒋国军律师、程庚律师再次赴浙江,履行律师职责。
 2011年1月18日,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1】42号起诉书,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卢永成、康林、熊杰、王翰在2010年3月25日晚上,在上虞市百官街道横街中园6栋楼下,采用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对陈小丽实施抢劫,劫得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3000余元及银行卡8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法医鉴定,陈子丽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四被告共同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犯抢劫罪数额巨大,意味着,被告的刑期将在10年以上……..。
2月18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通过庭审质证,几名被告人又一次否认犯罪,辩护人根据庭审调查的结果依法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整个法庭仿佛不仅仅是几名被告和辩护人在作无罪的辩解,而更象是一场对无辜受刑讯逼供蒙冤的声讨和控诉,声泪俱下。所主任钟远人律师代表另几名律师发出的铿锵有力的声音在法庭久久回荡:指控被告涉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有证据均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四被告人实施抢劫的事实,且证据矛盾,几名被告一直反映遭受刑讯逼供,遭到恐吓、威胁和引诱,办案人员在程序方面存在诸多违法问题,此案严重损害了四名被告,尤其三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律师呼吁,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四被告无罪,以防止浙江“王企”(新疆发生“王企”抢劫错案)的发生,不!不是一个“王企”,而是四个“王企”的发生!
 法庭在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后,宣告庭审结束,本案合议后定期宣判。
 一个月后,上虞市检察院又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案件延期审理,同时,上虞市公安局在一审庭审完,被告人已作了最后陈述后,又将几名被告人从看守所提出押至刑侦大队地下室审讯,有的长达五六个小时,上虞市检察院将这些非法取得的材料(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已无侦查权)再次提交上虞市法院。
 2011年6月23日,上虞市人民法院再次就所谓的新证据开庭审理质证。辩护人首先对庭审中的一些诸如给未成年人戴上头罩、面罩和脚蹽手铐上法庭的不妥做法提出异议和抗议,辩护人严肃地向法院提出,本次开庭缺乏法律依据,检方提交给法院的几被告人最近在刑侦大队所做的口供材料系非法证据,同时指出,这些材料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相反更多的材料反而证明了被告人无罪,辩护人再次强烈呼吁,相关机关不能一错再错,应立即纠正错误,防止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对公安机关某些办案人员办案中恐吓,威胁、引诱被告人,甚至引诱威胁被告对辩护律师指控等违法行为,提出质疑和抗议。
 2011年7月19日,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四被告人的起诉。
 2011年7月19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以(2011)绍虞刑初字第79号下发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四被告人的起诉申请。同日,被关押了一年零三个月零三天的四名被告走出上虞市看守所,重获自由。
 2011年7月20 日,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不诉[2011]10号下发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永成、康林、熊杰、王翰不起诉。
 七月底,几名被关押了一年零三个月零三天的被告人获得上虞市有关部门总共高达105万元的国家赔偿金,此案虽历经艰辛,但辩护律师的尽职尽责,有力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使本案画上一圆满的句号。
 
 
 2011年8月12日,几名获释的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行十多人专程从瓮安赴贵阳来到贵州卫涛律师事务所,送上一幅“匡扶正义,为民服务”锦旗表示感谢,几名被告以及家属热泪盈眶,感谢律师的正义精神和精湛的办案作风,还了孩子们一个清白,是他们的大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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