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切实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保护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切实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保护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控、审实现根本的分
离,而法官作为裁判者,公正是其裁判工作的灵魂,为此法官应居
于客观、巾立无偏的地位,对于辩护律师绝不应怀有偏见甚至歧
视。控辩地位平等是控辩式庭审的基础。辩护律师作为辩护职能的
重要承担者,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能,是保持控辩平
衡,是控辩式庭审方式之所以成为控辩式的基石。这是凼为没有具
有专门法律知识与辩护经验的律师的参与,控辩双方的真正允分的
控辩是无法形成的。法官必须彻底摆脱追诉倾向,视控辩双方为平
等的当事人,平等对待控辩双方,I剐等听取双方的意见,这是其公
正裁判的要求,是控辩式庭审的根本保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而法官对律师的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律师的程序权利
不r重视,如公诉人凼需要补允侦奄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官必定
允许,而辩护律师提山申请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让人山庭以及调取
新的物证时,法官则时有限制,这种对控辩双方不能I剐等对待的做
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剥夺r被告人的辩护权。^这罩有法官传
统纠问心理定势沿袭的原凼,有并未充分认识到律师辩护对于庭审
的移{极意义的原凼。
    法官必须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趋势,彻底摆脱追诉倾向,
以客州、rfl立的裁判者身份对待控辩双方,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参
与,确保审判公正。法官应当认识到,控辩双方作用的允分发抨,
也就意味着其裁判准确性的提高。律师作为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
者,在参与刑事诉讼的同时,必须保证能够允分发抨其应有的作
用  为此,必须赋予辩护律师与榆祭。官不同等的程序权利,保证辩护
律师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否则就无法真正发抨其应有的作用,辩护
制度也必将流于形式或徒有虚名。辩护律师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是指
在法庭上提山证人、证槲,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向控方证人进行反询问,对控方
证据进行质对,以及与检察官平等辩论的权利。法官应当保证控辩
的平等,实现控辩双方程序权利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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