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
伴随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必须重
构。我们认为,庭审控辩式的改革必然要求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化。
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追诉犯罪是其重要使命,其控诉
倾l句是不言而喻的,当然,这丝毫没有降低对其公正性的要求,即
检察机关的追诉应是公正进行的。但是不能以对其公正性的要求而
否认其追诉的本能,更不能就以此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保持rfl立超然
的地位从而可能具有监督法庭审判的条件了。
在控辩式庭审巾,检察官不应优越于辩护方,而应曜持平等武
装原则。否则,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必将损害控辩式庭审的基础,并
从根本上动摇司法公『F的根基。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必须确
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原则。为此,需要重新梳
理控、辩、审二方关系,必须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审判中立。
在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过程巾,将检察官(公诉人)定位为与
辩护方地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确立法院在刑事诉讼rfl的rfl心地位
是构建科学诉讼模式实现诉讼公正的前提和根本保让,是控辩式庭
审方式的内在要求。将公诉人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绝不是降低其
诉讼地位,而恰恰是正确处理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巾其与辩护方的诉
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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