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诉法虽然在提高律师的作用与权利方何作了修改与增
加,但在行使权利方向却作了种种限制,导致控辩权利失衡,难以
实现抗辩式诉讼所要求的控辩平等。
(一)律师介入诉讼时间的限制
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比修正前
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有了明显进步,但l刮发达国家刑事立法千u
比,对律师实际参加或介入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时间仍有一定
的限制。
1.根据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之初既
不能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亦不能作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
辩护,这一规定使得律师进入侦奄程序的时问受到限制。
2.根据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杏机关第一次
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同起,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
询,但无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律师不介入侦查程序,只有控方追
诉,没有辩方辩护,使辩护权受到限制,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3,根据刑诉法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白收到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村料之同起3同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即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指控白逮捕或拘留之时或48小时内,不
能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得到法律帮助和有效辩护,不仅
使律师辩护的时间而且使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
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总之,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司律师作为辩护人进入侦查程序进行辩护有着实质性的
区别。前者辩护权的行使只能由犯罪嫌疑人本人行使,使其处于不
利境地,后者是律师作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l剐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卡u比,rfl国刑诉法对辩护律师介入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仍然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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