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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私{极行使辩护职能,不仅依靠对控方让据的质让

   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私{极行使辩护职能,不仅依靠对控方让据的质让,对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收集也是必要和重要的。为此,应扩大仆师
取证权,为辩护律师调杏取证,允分行使辩护职能奠定基础。与侦
奄机关侦杏取证I剐时进行的辩护方调杏取证是控辩式的要求。现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与本案有关的村料,但须经其不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
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让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村料,但须经其本
人同意,并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这就很大程度上限
制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实践rfl,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
最,阻碍了辩护功能的发抨。应赋r辩护律师允分的调查取证权,
减少、取消对辩护律师取让的立法歧视与限制,保证其较大自由地调
查取证。如规定,辩护律师向让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村料,有关人员应当配合。
     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保护
    辩护律师无力收集的证槲,有权向法院提山申请,法院应辟伙
审杏取让申请,并作山决定。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庭负责证据
保全的申请,需要对证槲收集、固定的,法院应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凶时间拖延导致证槲的损坏、遗失及今后的收集困难。辩护律师
在侦查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证据收集、保仝,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不及时收集、保全的,辩护律师有权l句法院申请。
    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利的保护
    应完善法庭举证、质证的程序,建立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
交叉询问机制,对其他证据的质证制度,以及规范的法庭辩论程序。
法官应当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辩论权。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秩
序,对辩护律师正常的辩护行为,法官应当支持和保护,而不应限制。
严禁侵犯辩护律师的执业自由与安全,严禁动辄罪名加身,将辩护律
师驱逐山庭甚至拘留、逮捕、随意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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