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人身自由与执业权的保护

   辩护律师人身自由与执业权的保护
    辩护律师的人身自由以及执业自由是其行使辩护职责的前提。
为此,应确立律师言论豁免权。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赋r律师在向
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其发表的言论不
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如果法律上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并且给与
确实的保证,可以说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职业风险问题。联合
国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肯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其
第20条规定:  “律师对于其l5向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
作为职责任务山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
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很多国家均已确认
了律师的这一权利。法国1981年7月2u同的法律规定,不得对律
师在法庭上发言或l句法院提交的诉讼文|}提起诽谤、侮辱或藐视法
庭的诉讼。
    目前,我国的律师法以及术u关法律rfl对律师是否享有言论豁免
权,部没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有关律师权利方何的
立法还很不完善,一些基本和必要的权利法律尚没有规定。虽然我
国律师法巾有若_T_规定体现了一些这方向的基本精神。比如,  《律
师法》第4条第4款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H)条
第2款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
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  “律帅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
权利不受侵犯。”上述规定虽没有叫确规定律师享有辩护言论豁免
权,但也隐含了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一些精神。  当然不可否认,立法
上未叫确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是实践巾律师权利屡屡受侵害的
一个原凶。
    赋r辩护律师在庭审巾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民事和刑事追究的权
利,是辩护律师顺利执行辩护职务的重要保证。当然,辩护律师并
不能滥用这一权利,而要受职业纪律的约束。在荷兰,对于以口头
发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藐视法庭、轻慢或辱骂诉讼当事人或证人的
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r警告和批评,并可建议律师协会纪律惩戒
委员会给r纪律惩戒处分。其他国家亦有加强律师内郝自律的规
定。我国亦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保证律师
依法执业。我国应在立法巾确立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保障
辩护律师职业活动,保障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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