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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阅卷权的保护 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关于阅卷权的保护
    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不再全案移送
证据,而只移送起诉.”及让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律师到法院杏阅案卷时,便无以全向知悉控方让据,也
就使得律师无法为法庭辩护作允分准备,律师辩护难以发抨应有的
作用。尤其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贯彻,法庭举证由控辩双方来进
行,凶此控辩双方对对方让据的知悉状况直接关系到攻防活动腱开
的有效与充分程度,也就在根本上关系到庭审的效率与质量。而由
于方实行证据保密导致在法庭上实施的突然袭击必然使庭审无法
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lq条虽规定,在审奋
起诉巾,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本案的诉讼文f}、技术性鉴定材料。但由于这些村料内容有限,且
对于控方关键性证据辩护律师往往凶控方拒绝公开而无以知悉控方
所有证槲,而立法亦未规定律师向控方庭前胜示证据。辩护律师有
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检察机关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所有证据。这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需要。
    为了保证辩护律师私{极与控方的对抗,应赋r律师到检察院查
阅仝部案卷、查看证物及其形成过程的权利。我们建立的控辩式应
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科学与民主的庭审方式,我们反对把庭审变成
体育竞技式的比赛的土张,更反对妄冈借助在庭审巾搞突然袭击而
取得胜诉的做法  控辩各方应以有效的证据作为取得有利于己的后
果的根本手段,而不应是依靠纯粹的技Ij。为此,应建立我国的证
据腱示制度,保障辩护律师能够得到其需要的证槲。否则,其辩护
权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实现。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
率,实现诉讼民主,控辩双方在庭前对等l句对方燧示让据的证据燧
示制度应尽快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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