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尚不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还很不充分,直
接阻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推进。究其原凶,一是律师的权利受限
太多,阻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抨; 二是律师执业得不到应有的法律
保障,致使律师不愿承担辩护业务。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不仅是建立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需要,也
是加强人权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律师辩护制度是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帝Ij分。没有完善的律师辩护制度,就
没有现代刑诉制度,就称不上现代法治国家。我们必须站在法治的
高度来看待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问题,必须抛
弃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偏见,正确审视这一制度的重大价值。尤其在
控辩式庭审方式巾,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抨,更决
定了刑事司法正常运转,实现了刑事诉讼安全与自由的双重价值。
为此,应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范围,赋r律师允分发抨辩
护作用所需要的权利,并对其权利的行使提供各种保障。从控辩式
庭审的需要来看,尤其应强调辩护律师的以下权利的实现。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与千u关权利
律师作为辩护人白始至终全向介入刑事诉讼,是现代大多数国
家的通行做法。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并给r允分的保障。在美国,辩护律师在侦查
程序rfl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包括调奄、讯问、传讯等阶
段,均可申请在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不能凶调有的需要而受到限
制。西方国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以
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般对会见次数、会见时间没有限制,
并且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享有会见保密的权利,即侦查人员无权听到
谈话的内容。在英国,律师可以在任何时候到警署内和犯罪嫌疑人
谈话,也可以在电话上私下交谈。律师白侦奄开始即可以行使辩护
人的职务,不仅有利于允分帮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而且对于律
师自身有效胜开辩护工作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仆师在侦商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即白
侦杏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同起,仆
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近亲属的请求,指派律师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此阶段,律师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
供法律帮助。而无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奄取证等。无权调奄取
让则可能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侦杏阶段遗失,给审判阶段
的辩护工作带来困难。为了允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遵照国
际普遍做法,立法应赋r犯罪嫌疑人在侦杏阶段聘请律师做辩护人
的权利。而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商程序,享有包括与犯罪嫌疑
人会见权以及秘密交流权和通信权、侦奄机关讯问时的在场权、调查
取证权、证据保全申请权等在内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应得到有效
保障,必须制定切实的保障制度。
总之,应将辩护制度贯彻于侦查程序与控辩式庭审方式,辩护
律师在侦奄阶段的介入是必要的,不仅是防止侦奄机关侵犯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保证,也是及时收集证据,或者
申请收集证据,防止侦杏机关证据收集的片向性,保让有利于犯罪
嫌疑人让据的及时收集,为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作充分的准
备。此外,控辩对抗应从审判阶段贯彻于侦奄阶段。应在侦奄阶段
实行检侦一体化改革,l刮时加强法院对检、侦机关强制侦杏方法的
司法审杏,逮捕与羁押这一事关当事人一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
及搜商等涉及公民则产权利与隐私的强行侦奄方法的决定权应由居
于巾立地位的法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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