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类的脚步进入21世纪,刑事诉讼在现代化与民主化的
道路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燧与K足的进步。作为刑事诉讼现代化
与民主化的标志性制度——律师辩护也逐渐走向发达与完善,成为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尤其在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巾,律师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机制之一翼,维持了诉讼的平衡,保障着控辩
式诉讼的顺利运行,成为刑事司法系统高效良性运转的重要保证。作
为控辩式庭审的制度基础,律师辩护在程序上进而在实质意义上促
进了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允分发育。
()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卡u对平衡。在控
辩式诉讼rfl,公诉制度已同趋成熟,由警察的侦查取证,到检察机
关的公诉,检察机关与警察机构萸I剐构成了强大的控方组合。控方
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力量大大增强,对于实现国家刑罚权发抨了私{
极的作用。检控方作为诉讼一方,本身具有被告人不可比拟的优
势。与之对立的辩护方,其防御力量的状况,决定了控辩力量的对
比,,至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可以说,检侦制度的发达是公诉制度
的基础,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则不仅是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
要,而且是维系控辩之问的平衡实现程序平等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辩护律师作为民间法律力量,是实现指控与被指控平衡的基本
力量,是实现控辩式“平等武装”理念的重要保障被告人可能被
剥夺人身自由而又缺乏法律知识,处于。l。分不利的诉讼地位,故此
难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将无法允分维护
其合法权益。被告人只有获得了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才可能实现
其辩护权,才能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山允分的辩护意见,允分地对抗
指控,实现程序上的平等。很难想象,没有辩护人的帮助,被告人
如何能获得公平的审判。律师以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全向的诉讼权
利,弥补了被告人自身诉讼能力的缺陷,大大增强了被告人的防御
能力。辩护律师从指控的对立何揭示案情,允分实现了刑事诉讼巾
的辩护职能。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与检控力量平衡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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