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让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交叉询问是当事人土
义要求的对抗式庭审方式的重头戏,其顺利实施当以让人及鉴定人
的山庭为前提。堪管我国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证人有作
证的义务并应山庭作证,鉴定人也应山庭接受质询。但实际上,山
庭作证的证人或山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可谓是风毛膦角,取而代之
的则是由控方宣读让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如此,便变术u剥夺了辩护
律师的交叉询问权,辩护律师则无法用言辞的方式将让人让言rfl的
漏洞、疑点等直观地胜示在法官何前,无法借交叉询问机制探究鉴
定人术u应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和经验的多寡,无法借楹诘具体鉴定
过程和鉴定方法等细节问题的方式辅助法官判断鉴定结论的真伪
——此时,控辩双方所谓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机会均等只能是
空谈,由控辩双方的理性抗争寻得程序上的公平、实体上的正义更
只是可望不可及的奢想。而要想改变这种局何,切实维护辩护律师
的交叉质证权,就必须针对让人或鉴定人山庭率低的成凶,建立完
善的、切实可行的证人、鉴定人山庭作证制度: 1.明确证人出庭
作证、鉴定人山庭接受质询的义务,规定拒绝山庭者应受如下制
裁,如被蜘传到庭、被处以罚款、被刑事拘留、甚至被科以蔑视法
庭罪的罪名并接受相应刑胃j。 2.明确让人或鉴定人凶山庭而享有
经济补偿的权利。对凼山庭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及耗费的交通、食宿
费用等,证人及鉴定人有权向国家申请补偿,法院则应依照相应的
规定,从由其专管的、由国家财政拨款而成的证人、鉴定人补偿基
会rfl支出。3.明确证人或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由国家提供的人
身保护之权利。这种人身保护分为作证前和作证后两郝分。作证
前,司法机关应采取各种措施防范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被威
胁、恐吓,如侦奄阶段应对让人等身份保密、禁止被告方与证人等
单独接触、必要时采取隔离或隐藏证人的措施等。作让后,司法机
关应采取各种措施预防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被残
害,如对有证据表明,证人等的人身处于极不安全之态时,国家应
为证人等寻求安全的居住工作之地、为证人等提供改名换姓甚至整
容的方便和千u应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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