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产生、发展与分类--贵阳比较敬业的律师
(一)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于19世纪由日本传人我国。l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由此,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在我国初步确立下来。1912年,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建国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此之后,我国分别于1954年、l975年、l978年和l982年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的宪法即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共四章l38条。该宪法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是一部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我国对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已经颁布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l993年、l999年和2004年,共计通过31条。l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一部较为完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它的颁布与实施将我国的民主宪政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理论研究中,人们以是否涉及宪法的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将其分为形式上的宪法和实质上的宪法两大类别。(1)实质上的分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2)形式上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此外,资产阶级宪法学家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形式上的分类,如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公开宪法与潜在宪法,战时宪法与平时宪法等等。
宪法的产生、发展与分类--贵阳比较敬业的律师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