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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再次败诉--贵州婚姻律师

 

被告再次败诉--贵州婚姻律师

距重审开庭后3个月的ll月l6日,被告百货人楼等来了一审


法院的第_次判决,百货人楼再次败诉。
    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
    1999年2月ll日被告山具的收据,即是被告应定作人发山的要求加工白金首饰的要约而作山承诺。又是定作人提取定作物的证明。被告负有按合同约定加上首饰并将首饰交付给定作人的义务。根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山具的证明可以确认,被告山具的收据是安某的遗物。80.3克向金的定作人即是安某。原告在其女儿死亡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但其原告地位1<具有排他性。被告应向持单人交付定作物。而被告在未验明该收据的情况下,将定作物交付第三人李某之子,而致定作物的所有人江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被告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其所加工的白金首饰75克交付给定作人安某(已死亡)的母亲江某。但因被告已将首饰交付他伤,无法返还原物,故被告应折价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亦未举山有关其损失方而的证据,故本院彳、=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加上白金首饰,故原告无需给被告支付加工费。第三人李某之子从被告处将白金首饰取走,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卅、=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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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百货大楼赔偿原告白金75克的价款l 3 350元;案件受理费370、上诉费370元、作价费l00元山百货大楼负担。上述款项共计l4 190元山被告百货大楼于本判决生效后l0日内一次付清。
 

   百货大楼对这次判决仍然彳、=服,于ll月26日再次上诉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理山是: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告3月22日到被告处取首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
    二、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是另一法律关系于法无据。
    三、被告履行合同既没违约也没有过错,l<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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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反败为胜
    针对白‘货人楼的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这起案件。诉讼中二方当事人当庭重新举证,并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中院合议庭对本案履行合同的过程分析如下:到百货人楼送白金原料的足李某及典子坪U安某。在白‘货人楼出具的收据上,定作方没留姓名,只留下李某之子的联系电话,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之子是定作方的委托联系人。


    在收到加工原料的第_天,百货人楼发现原料不纯,即以电话与定作人联系,并叫来李某及典子,对合同进行变更,即提纯后加工。加工完成后,百货人楼义按李某之子的电话通知定作人取加工首饰。李某之子应约而来,挂失收据,并出示了李的死亡证明。白‘货人楼在确定定作人李死亡,留下其妻身份证序列号码后将定作物交给定作人的委托联系人李某之子。这一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江某应是百货人楼加工首饰的提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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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15口,某市中院依据《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叫江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波二折,经过两年四审,至此,终于尘埃落定,以被告百货人楼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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