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3)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区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会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种会见比较方便,律师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会见的时间和地点可由双方任意选择和确定。
二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但应当提前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告知其自已的身份,因犯罪嫌疑人在押,委托手续绝大多数都是其近亲属前往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因而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应首先询问其是否同意其近亲属代其签订的委托合同。如同意则应让其补签委托书并记人笔录。其次应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其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相关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府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了解的案情,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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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
(4)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是指代理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是指代理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向检察机关控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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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应慎之又慎,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而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后,方可提出。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介人后,如果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律师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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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不了解法律,对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清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或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最首要的是聘请律师为自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一般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咨询:有关强制措施的期限、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犯罪嫌疑^]莹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规定等。
2.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顺应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准许律师介人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要远远小于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该法第31条第l款还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具有法律承认的辩护人的身份,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作了相应的限制,律师应注意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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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派员在场,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时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
(3)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被有在场权。
(4)律师投有调查取钎权,也没有申请侦查机关调取证据及证据保全的权利。。
(5)律师投有查阅案卷的权利。
(6)律Ⅱi怆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要提高警惕,严防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7)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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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不得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起着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作用,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能向审判阶段过渡,应当由审查起诉的结果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两种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由于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及以何种罪名予以起诉的关键环节,因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刑瓤孛讼法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进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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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T作及方法: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律师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律师的具体T作如下:
1.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
律师只有接受委托才能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不能私下收案收费,而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后,指派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一份。
2.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削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了解掌握有关案件材料,是律师履行辩
护职能的基础,而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正是其中的一项重
要内容。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自诉人的诉状、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等重要的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
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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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辩护律r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辩护协议径行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不需检察机关的批准。对诉讼文书要按顺序查阅,注意审查时间。对技术性鉴定材料要注意鉴定人资格、鉴定手段的科学性。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损坏、抽走或增添材料,也不得将案件材料带出指定地点。复制、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查,但有关保密材料应予保密。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与其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与其通信,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都可以谈。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与其通信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委托关系,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指责罪名的意见,询问有关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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