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请仲裁之曰仍未归还--贵阳市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2003年l2月初,百货大楼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步行街原招待所的房产转让给张某,张某向百货大楼交付定金20万元,2003年12月10日百货大楼将房照交给张某,并于当日给张某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等相关办照于续。因百货大楼与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2∞3年12月31日到期(现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故百货大楼与张某于2003年12月27日达成正式的书而《房产转、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房产转让价格280万元,百货大楼应于2004年1月1曰前与张某交割(以交付产权证及办理相关于续认定),张某白行负责将现承租人章某及其财产清理山去。张某应在签约时先行交付购房定金20万元,2004年1月l5日前再向甲方交付壹百万元,余款2034年2月末之前付清。费用负担:产籍由原百货大楼过户到某集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房款,应按未交余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张某于2004年1月顺利办理完了分户及过户于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于2004年1月l3曰向百货大楼交付80万元,2004年6月23日交付40万元,余款140万元一直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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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0日百货大楼按协议约定向仲裁委仲裁,要求张某给付l40万元房款并承担75万元违约金。庭审中,张某以申请人未按期交房给其造成l40万元损火为由提山反请求。市仲裁委经仲裁庭经三次开庭审理后,张某撤叫反清求。
2004年12月24曰仲裁委合议裁决张某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将140万元购房款、违约金242 200元给货百货大楼所属某集团。
[代理意见]
首席仲裁员、仲裁庭:
我们接受百货大楼的委托,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和对证据的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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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签约过程
2003年l2月,中请人与被中清人达成U头协议,被中请人欲购买中清人位于步行街某招待所的房产,并打算用此房产向银行贷款。2003年12月5曰,被中清人向中清人交付20万元定金,2003年l2月10曰申清人将房照交给被中清人,并于当日给被申清人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等相关办照于续(见中请人证据二收条,被中请人已当庭认可)。因申清人与玑承租人的租赁合同铷m年l2月31曰到期,故中清人与被中请人于2003年12月27日达成止式的书而《房产转让协议》(详见证据一),在签约时双方即达成协议:由被中清人张某负责将玑承租人章某及其财产清理山去。
2.履约过程
因申清人已于2003年l2月i0曰将房照交付被申请人,并依约为被中清人办照过户提供了相关于续,使被中请人于2004年1月5同、l月8日、l月14日顺利办理完了过户及分户(至T-被中请人为贷款将此房分户,与中清人无关,发生的费用理所当然由被中请人承担)。因此,中清人在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交割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被中清人所说的中清人先期违约的问题。而被申清人仪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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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过程
因申清人已于2003年l2月i0曰将房照交付被申请人,并依约为被中清人办照过户提供了相关于续,使被中请人于2004年1月5同、l月8日、l月14日顺利办理完了过户及分户(至T-被中请人为贷款将此房分户,与中清人无关,发生的费用理所当然由被中请人承担)。因此,中清人在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交割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被中清人所说的中清人先期违约的问题。而被申清人仪如约履行2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被中请人均没有依约履行。此间,在中请人的多次催告下,被中清人于2004年1月30日用此房在银行抵押贷款,给付中请人80万元,余款挪作他用(包括外借ll5万元,见证据四),至此尚欠中请人l80万元。2004年6月13曰,在中请人一再催要的情况下,被中清人才向中清人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以其个人财产(包括债权)向中请人担保,如2004年7月30日之前不能还清l80万欠款,将担保财产交给百货大楼处理,并从2004年5月l曰起按所欠余款总额曰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而此后中请人仅丁2004年6月23日偿还了40万元,余款140万元直至申请人中请仲裁之曰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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