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相悖的--贵州行政律师
[案情简介】
1995年lo月初姜某(本案被告之一)经朋友陈某(本案被告)联系,在某市法院有一台执行回来的日本产“蓝鸟”牌轿车抵账要丈。二人商量后,决定买下此车。由姜某负责筹集钱,陈某负责办理落户、牌照等于续。事成赚钱后,两人再平分,如果赔了两人分担。10月23日,姜某从本案原告王某于中借款五万六千元,并出具了,‘保证半年后还款,如不能按期还款,以车抵债,并赔偿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损火”的欠据。借款后,由陈某领着姜某等人到某市法院将车从债权人季某于中买叫。在买车的过程中,签订协议、打收条等于续,是由陈某与季某的代理人孔某办理的。
车买叫后,存放在某』。的车库内。几天后,郭某在未经陈某允许的情况下,以陈某欠他5 000元钱为由,私A将车开走。随后,郭某将车交给汪某(本案被告)。后来,汪某又将车丈给孙某。直至2002年5月31曰,经王某和陈某的举报,该车被市公安局扣押。此时,这台“蓝鸟”车已被他人非法山‘有了六年之久。在车被郭某私A开走后的六年问,陈某曾向某区公安分局以车被郭某盗窃报过案。公安机关传讯郭后,认为不是盗窃,将郭某放走。此后,陈某又将郭某和汪某起诉到区法院,并中清财产保个。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汪某于中扣到了“烧鸟”轿车。接着法院又以陈某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叫了陈某的起诉。之后,陈某找到原车主季某,让季某以陈某和郭某侵权为案由,将他俩作为共同被告再次起诉到区法院。在法院审理中,季某因病死亡,继承人范某(季的l!!『己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能出庭,法院裁定终结了诉讼。
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相悖的--贵州行政律师
2002年4月25曰,王某为挽叫白己的损火,将陈某、姜某和汪某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汪某未到庭。2002年6月25口,区法院作出了(2002)第207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姜某偿还原告借款56 000元。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6 360.80
元。驳叫原告王某对被告汪某的诉讼清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六个月后,2002年l2月判决:维持J糸判。
r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经庭审调查已查明,本案LfJ被上诉人汪某与第二人郭某和上诉人汪某都有利害关系,上诉人王某诉陈某与姜某是借贷关系,是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与汪某、郭某是被上诉人姜某“以车抵债”后,车又被汪、郭两人占有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特别是本案诉讼标的物一“蓝鸟车’被汪、郭两人占有六年多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这是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在原审LfJ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以及陈某提出追加郭某为本案第二人,根据本案的特点原审法院应合并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和效率,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并案审理理由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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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本案事实看,l995年lO月某天,上诉人陈某因买车的需要,要求被上诉人姜某向上诉人王某借款,约定半年还款,甭则车归上诉人王某所有。对此,两被上诉人当庭都没有甭认(本案原审被告汪某因没有出庭,视为放弃权利),又因此车是从某法院执行LfJ直接
转让的,还没来得及办手续就被郭某占有。所以,上诉人王某也无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本案担保的事实囚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认定‘以车抵债”的担保关系成立。为此,上诉人王某在原审叫J,当庭增加此项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审理。原审法院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举证
证明:郭某、汪某山‘有上诉人王某诉讼清求的标的物——“蓝鸟车”,没有查明事实,仪用“车被他人开走”而简单结案,没有支持上诉人王某合理的诉讼请求。这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公止和效率”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相悖的。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诉的合并审理可分为主体的合并与客体的合并。即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包括共同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被告),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合并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或第三人赔偿因山租
期间损坏房产,给原告造成损火的侵权之诉或解除合同的违约之诉,两个诉求并案审理。
第三,在审判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提出的数项诉讼清求无法律上的联系,是基于不同原因发生的。例如,请求给付价款或返还标的物。另一种是诉讼请求之间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即第一种法律关系是由第二种法律关系产生而发生的。当事人的第一种请求与第二种请求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本案借款与以车抵债的这两种法律关系以及车辆被他人山‘有而造成原告经济损火的侵权法律关系,都有这种必然的联系。如不合并审理,第三人占有车辆期间所造成原告损火的利息,要让借款人承担就不公平。对于这种牵连法律关系产生的诉的合并,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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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诉讼法理论上,诉的合并还可以将预备的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即第一项诉讼请求达不到H的时,则可以请求增加第二项。例如,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姜某以车还债。如果达不到日的,当然是在
增加的第二项请求中要求被告汪某将山‘有的车“以车抵债”。因为诉讼中被告陈某已证明车被另一被告汪某山‘有。法院又依法将车扣押。原告(上诉人)有理由要求法院评估车价“以车抵债”。如车的残值不能还欠款及利息,当然应由山‘有此车的利害关系人一本案被
告汪某和第三人郭某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案追加第三人,合并审理,是完个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最后,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体现“公止和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来看,本案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既体现了简便诉讼程序,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减少诉讼成本,方便了人民群众。
为此,代理人希望法庭能认真考虑上诉人代理人的意见,将这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漏列当事人的案件,发凹原审法院追加当事人重新审理。
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相悖的--贵州行政律师
都是这辆走私车惹的祸。这辆法院执行回来抵债的轿车,因无于续,被当事人买到家,在以后的九年时间里,在各方当事人中间引发了五场官司。直到2004年在当事人中诉中,法院白行纠止错案,提起审判临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纵观个案,笔者发现此案所以形成讼累,其主要原因是办案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严格执法对走私车依法查处,而不是以车抵账丈给陈某;
如果法院在陈某已诉讼保个了车辆,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非法山‘有六年之久;
如果法院在王某诉债务人及车辆山‘有人侵权之诉中能并案审理,查清本案事实真相,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那么就不会发生今天“迟到的公正”。
所幸的是,当事人终于历经九载干辛万苦的诉讼等来了公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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