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贵州省律师事务所行政中心
审判K=、审判员:
周某诉X医院人身伤害赔偿案,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对被告在本案中有关问题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违法行医是造成对原告误诊、误治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l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告X医院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使用无医师资格人员秦某任J刮某急诊入院的首诊医师,因此,是造成倒某H前植物人状态的直接原因。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1.秦某是2001年7月毕业生,没有临床经验,技术水平达不到医师资格,更不具备接治急、危、重患的能力。所以他对原告倒某在2∞2年2月23日9:30由于冠心病心绞痛引发的心源性昏迷,错误的诊断为癫痫大发作及癫痫持续状态,继而进行一系列的错误治疗。由于对心脏疾病没有作个而的细致的检查,漏掉了心脏病症的诊断,延误了心脏病症的最侍治疗时机,导致第二天呼吸停止,心脏骤停四次,脑部严重缺氧致日前的植物生存状态。这是被告违法行医所造成的直接原因。
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贵州省律师事务所行政中心
2.秦某无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沣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且法庭当庭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所以他进行的医学诊断、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都是无效的、不合法的。被告医院在为剧某诊疗过程中,严重背离医学科学的基本理论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J规章,因此是错误的。应对剧某的诊疗后果承担其个部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丁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此原告主张人』土J某入院前的心电冈,以及2002年2月23
24日所做的心电!临护和心电图的内容,可以证明是神经源性的癫痫发作。因此,被告必须出叫j当庭承认病历中缺火的六份心电冈报告单。否则,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三、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尔,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的审理中,双方围绕着鉴定结论所结论是否止确,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材料进行了质证。原告方对病历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大量的合理的质疑,而被告不是以,‘这些都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应当由专家进行鉴定’,为借口,就是以“我方也要求聘清专家辅助人山庭”为说辞予以搪塞,要么就是干脆拒绝回答,日¨使是在人民法院传票通知被告方的几名经治医生山庭的情况下,时至今日被告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仍未派任何专业人员山庭质证,显然是被告难以白圆其说。而有意叫避,那么这种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对于病历材料是“不合法、不完整、不真实的”结论应依法予以认定。
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贵州省律师事务所行政中心
四、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并不具有预决效力,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不是由鉴定人所决定的,能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要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审判权力来依法判断,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也赋予了审判员上述权力。综观本案,止如前
所述,被告对原告在几次庭审中针对病历材料提山的诸多质疑均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缺火部分心电冈也当庭承认,而且合议庭也已经对部分作为鉴定论据的病历(如H褂JA脯lN2002—02—2408:35.24的心电图)当庭不予确认。足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
“明显依据不足",已经完个丧火了证明力。
五、鉴定结论丧火证明力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第2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山裁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l款第8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山具的鉴定结论是被告提山中清,人民法院委托的,这完个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酉己原则。那么,在该鉴定结论丧火证明力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理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没有义务承担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败诉的风险理应由被告承担。
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贵州省律师事务所行政中心
六、关于中淆鉴定的问题
如前所述,即使申请重新鉴定,中淆鉴定和举证责任也应由被告来承担。退一步讲,日¨使是由原告申请,举证的责任也不会发生改变的,被告仍应向鉴定人提供完整的、真实的、合法的病历材料。然。而,就H前来看,被告提供了大量虚假的病历材料,隐匿了对其不利的五份心电冈(被告当庭也承认了五份心电图缺火,《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且对病历材料进行了伪造和修改,有些已被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除非被告提供了原始、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病历材料,否则实际上已经无法重新鉴定,已经发生了举证的
不能,为此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庄铁言
这是一例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其特点是赔偿额最高(65万元)、审理时间最长(2年半),开庭次数最多(11次)。原、被告双方参诉代理人也达8人之多。
这也是我有幸与中国著名法医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卓小勤教授联于办理的一件涉及大量医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案件,获益匪浅。
本案所以能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国家司法部“法医学鉴定结论”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诊治无明显火误”的情况下,扭转败局,继而认定“医院举证不能”,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与卓小勤在诉讼中所表现的勤勉敬业,精于医术是分不开的。因此本书收录了卓小勤的一篇代理词。从卷中原告的6篇代理词中选出笔者的两篇,可大概看出本案的个貌。
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贵州省律师事务所行政中心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