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几个问题--贵阳市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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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案漏列第三人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活动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有独立的清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导致第三人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胜诉也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为本案同去参加定作首饰的当事人之一高某的儿子,在双方的订单(收据)上留有履行合同的电话号码:(略),并在实际履行中,加工定作物白金首饰,并交了加工费670元,取了信誉},所以,高某的儿子理所当然应承担本案判决的法律义务。
 

   原审判决认定,如果白金首饰不是被他人冒领或骗取。那就是不当得利。所以,在本案中,首饰的领取人与本案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判决漏列第三人,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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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几个问题
    代理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在审理中有下列问题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止审理。


    第一,本案是l999年4月l5曰立案,同年4月l2曰就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方0(见卷内3页、7页)可见原审法院没立案就审理了。
  

  第二,1999年5月24日原审法院向第三人宁某送达了6月8同开庭传票,但卷内没有与第三人有关的材料,包括“送达叫证’郴“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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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估价鉴定没有当庭质证。本案是1999年11月15曰结案的。l999年ll月l8曰,才出具了估价鉴定。此鉴定显然是结案后
补的。
    第四,本案诉讼费核算错误。原告仪预交370元,请求标的额为9 000元。如按l3 820标的额,保护当事人权利,应交562.80元。


    第五,卷内72.-.75页法院对吴某的“调查笔录”没有当庭质证、认定,违反了最高院法释I l998]14号文件“审判人员山_,J÷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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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本案超审限结案。法定一审审限为六个月,本案审理了七
个月零3灭。
    对于上述明显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行为,说明了原审判决已脱离了“公开、公平、公止”的审判原则。
    四、对本案原审判决的评析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从上列四个方而指山原审判决的错误,又提山了违反审判程序的六个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综合评析本案。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漏列第三人是导致无法查明本案事实的主原因。庭后补充没经过质证的价格鉴定证据材料是造成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的又一原因。


    本案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据其是甭履行承揽合同为判断的标准。
    从本案法庭调查和上诉人重新举证来看,上诉人是没有过错的,理由有三:
    第一,上诉人将白金首饰按订单(收据)上的约定,双方的联络电话,变更了合同内容。又按约定交给了定作人之一高某的儿子。这里应强调的是:在订单上的两个电话号码分别是定作方和承揽方的。代表了承揽合同的两个条款,即当事人名称,地点条款和履行方式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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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依约履行,何错之有?
    第二,高某的儿子与宁某取货时用高某死亡证明挂火了原始订单,又用身份证领取了首饰,上诉人又有何理由不交付定作物。有什么法律规定加工订单是不可挂火和撤销的?
    第三,本案定作人之一高某的儿子系未成年,无身份证,要求其
法定代理人生母。j‘某领取其父高某作的白金首饰,上诉人将定作物交给定作人之一高某的儿子,上诉人履行了承揽合同义务。当事人高某的儿子对定作物无异议,上诉人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所述,通过对原审判决的伞而分析,本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程序违法。
    鉴丁‘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复查此案,秉公裁判,撤销原
审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
上诉代理人:庄铁言
  2000年1月2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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