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叫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贵阳律师代理申诉
[案情简介】
2002年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刷某在家中患病,家属立日¨到X医院求救,医院医护人员到家抢救,并于当日9时30分入住到医院,诊断为“癫痫大发作”。倒某家属此间多次向医生介绍J刮的冠心病史,医生没予采纳。同曰下午,刷某病情再次发作,发生缺氧性脑病,之后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同年8月30日,倒某家属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l30万元。
此案一审历经三年开庭审理ll次,先后作山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两次法医学鉴定。
第一次,2002年6月14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原告中清作出鉴定书,结论为:根据日前的材料分析,尚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第二次,根据被告X医院中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Jj 2003年10月13作出“[2003]法鉴字第l l66号”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倒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院方对其癫痫持续状态的诊断明确,治疗无明显火误;院方对其癫痫持续状态后山虮心脏骤停认识不
足,但抢救治疗无明显火误。根据委托机关的评残要求,被鉴定人日前状况相当于职工工伤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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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中清补充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于2003年l2月l8日出具意见书坚持原鉴定结论没有错误。
原告方提山重新鉴定中淆。法院委托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鉴医字第242号”鉴定书,结论为:l.周某医疗终结时间病后三年。 (促脑细胞恢复治疗四个月)。2.生存期问需要2个人护理。3.住院期间及家庭病房的医嘱未发现不合理用药。
4.用具(品)应参照市H前生活和医疗护理水平建议按中档价位购买。
原告J刮某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中清补充鉴定。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04年l2月2日作山关于护理人员等l0项补充说明,重点是‘要有合并症发生,就应对症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原告J刮某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中清补充鉴定。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04年l2月2日作山关于护理人员等l0项补充说明,重点是‘要有合并症发生,就应对症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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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原告剧某在被告市X医院住院治疗115天山院后,先后到市红旗医院住院l7天,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l5天,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4天。根据原告倒某提出先予执行申清,经法院审查于2003年5月l3日作山(2002涕37—1号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市X医院人民币3万元整,作为原告倒某的医疗费用,并已实际执行。
2004年12月30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J刮某在被告巾X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关系,被告X医院在对原告刷某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医疗措施,对原告刷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有不可推卸责任。本案被告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因被告医疗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火的清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I‘四条第(七涤第(八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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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市X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住院医疗费64 397.78元、外灼药品及残疾人用具费20 517.94元、营养费l5 630元、电话费400元、交通费票据2 000无、住宿费l9.5元、复印打字费300元、医疗事故鉴定费500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土J某残疾补助费l21 360元(2003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 068元)、护理费用379 640无、伙食补助赀2 71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费5 030无,合计r657 480.22无:扣除已先予执行费用30 000元,余款627 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五日内给付:
二、驳叫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2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军省高院。
2005年7月4曰省高院驳叫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刷某对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的质量意见】
合议庭、主审法官:
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3款、第4款之规定聘请法医学专家卓小勤对司法部鉴定中心[2003]活鉴字第l l66号鉴定书提出了质证意见。
第一,卓小勤针对原告2003年2月23日入院当天的“冠心病”被漏诊为“癫痫大发作”,继。而又误诊为“癫痫持续状态、冠心病”。质证意见中明确指出,‘被鉴定人已停止抽搐22个小时(见会诊记录)癫痫持续状态早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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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称,‘院方对其癫痫持续状态的诊断明确。”这与委托方要求认定其对刷某诊断为“癫痫大发作”是否准确,并没有明确答复。况且“诊断明确’不等于“诊断止确”。任何医院作山任何诊断都应当是“明确”的,不需要鉴定中心的鉴定。需要鉴定的是医院的诊断是否“止确”。。而对这么明显、这么重要的问题,《鉴定意见书》却避。而未答。《鉴定意见书》称,‘院方对其癫痫持续状态山珧后的心脏骤停认识不足”。 “认识不足”能否导致诊断及医疗的偏颇与错误?能否导致误诊误治?与原告人H前状态有无因果关系?对以上专家提出的问题,《鉴定意见书》均无结论性意见。
第二,法医学专家卓小勤对被告医院在抢救治疗中的错误提山两点意见。即:1.针对癫痫持续状态的治疗,不作病因治疗,回避冠心病的治疗。2.镇静药物使用过量导致患者呼吸中枢抑制。法医学专家在上述两意见中引用医学文献指山:被告医院“错过冠心病治疗的最侍时机。对病人心脏骤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定意见书》对以上两点没有给予答复。仪所问非所答地表述“……鉴定人经过认真而充分讨论,并经复核、签发等程序,得出鉴定结论。"请问:合法的鉴定程序与鉴定结论的止确与否有什么关系?原告认为,鉴
定人应依法严肃回答法医学专家提出的上列实质问题。
最后,鉴定书中所称的“治疗无明显火误”‘抢救无明显火误”概念模糊0‘无明显火误”日¨不排除“有不明显的火误”0‘不明显的火误”也是“火误”。既然是“火误”,鉴定中心就应该明确鉴定山被告在诊治中对原告“心脏骤停认识不足”的“火误”与其日前的状态有无因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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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鉴定程序合法与否也有待商榷。首先,法医学专家卓小勤在质证意见中提出,被鉴定的材料既不完整,也不真实,有明显缺火、涂改、伪造,又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鉴定人对被告提供的病历等材料没有进行文证审查。其次,鉴定机构没有召开具有专业资格和规
定人数的专家听证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
鉴于对上列鉴定意见书和鉴定结论的质证,鉴定人不能答复委托人的委托要求,且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淆合议庭依法不予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审判K、审判员:
倒某诉X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于2003年4月8同、.5月10同、11日14曰在市LfJ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LfJ,原告就X医院向法庭提供了不合法、不完整、不真实的病历进行质证。庭审情况如下:
一、通过法庭调查、质证、法庭予以认定和未予认定的证据
1.法庭对被告医院秦某无医师资格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违反LfJ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椒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的事实,尚未予以确认。原告依据以下事实,请法庭予以确认。原告认为:秦某不是在医师指导下为周某诊疗,而是被告非法授权,准许秦某在该院内部从事医帅执业活动。并有以下证证明:秦某以医帅名义为周某进行诊断、治疗、开处方、进行手术等一系列只有医师才能行使的执业权力(见病历5---10页);被告在床头}(见卷宗)、会诊记录(见26曰会诊记录l住院病案质量评定记录(见病历最后一页)上都填写“住院医帅秦某”。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准许秦某在被告医疗机构内非法行医。请法庭对被告非法行医的
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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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庭对被告在周某病历中一份HWJANsl『N的心电【临护冈不予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在周某病历中出示唧_TANsIJN的心电【临护H,是为了掩盖周某真实病情,推脱误诊误治的责任而伪造心电I剖。为此,请法庭。渊查核实,对被告伪造证据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纯属伪造证据的行为。有证据证明:A.被告没能在举证期内,出示该院有该心电烧护仪的证据: 8.被告I兵帅鲁某是2002年2月24同9:30分到达I矢院,为周某急危病情查原见病历l0页),不可能在2毗年2月24同8:35分唧JANSⅥq的心电畸护冈上,提前l小时出现l矢师鲁某书写的诊断。所以说被告伪造证据。
3.原告质证周某病历中有五份心电H报告单被被告藏匿,被告当庭承认了这个事实。原告请求法庭根据《证据规定》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山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予以确认:并对被告藏匿J刮某病历中五份心电冈报告单的事实,予以确认。
4.被告医院在法庭规定期限三日内,没山_,J÷邢某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应视为举证不能,邢某也无医师资格、执业资格;被告当庭出示区卫生局证明信,原告认为,A.被告医院法人是本区鬲0区长,主管本区卫生局,老子给儿子作证无效;8.再说证书作为证据,应当庭山叫j有效;C.原告早于5月8曰向法庭中淆,5月l0日又在法庭当庭提山,法庭限三日内举证,如有医师资格、执业资格,完个可以当庭出_,Ji。所以,请求法庭对邢某没有医师资格证、有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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