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与辩护律师权利的缺失
我田l 996年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修改,即是以控审分
离、控辩对抗为基点重新构建了刑事审判方式。在新的庭审模式
rfl,法官虽保留了一定的职权,但以控辩双方移{极举证与抗辩为根
本标志的控辩式无疑成为其根本特征。新庭审方式贯彻控辩举证、
质证、辩论原则,辅之以法院补充奄证,意在融合当事人主义与职
权主义二者之K。一般认为,新庭审方式体现了对诉讼科学与民主
性的追求,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趋势。然而,新庭审方式虽已建
立起来,但控、辩、审二方角色尚未能允分发抨作用,尤其是缺乏
相应制度的有效保障,使得其并未发抨应有的功效。我们认为,今
后应逐步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具体的程序与规则,以保障庭审方式改
革的顺利进行而完善配套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即是强化对辩护方
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诉讼的平衡与公正。
在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过程巾,一个重要、艮期的工作
是实现控辩之间的平衡与平等对抗。实践巾,控辩之间力量严重失
衡,辩方的力量相对弱小,无以与控方形成真正的对抗,使控辩式
庭审的基础没有真『F确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巾,强调控辩平衡,
不仅是程序公正的需要,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参与率并不高,据统计,仅及二
成,这一现状着实令人担忧。它_已经在制约着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
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试图通过这一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构成了
极大的威胁。目前,法庭审判巾并没有山现精彩的控辩对局,控辩
式严重失衡,在一些法庭上,被告人问对的是公诉人的“讯问”,
以及法官的补充性“讯问”,其境地之不利可想而知。控辩力量的
不对等、不成比例使得审判的公正性难以保让。而简易程序的案
件,辩护人的参与率更低,虽然公诉人亦未山庭,但由独任法官掌
握控方。证据而直接向对被告人的审判程序,虽提高了审判效率,但
被告人凶没有辩护人的帮助导致其辩护权行使的不够允分,亦是不
容否认的事实,最终侵害的无疑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实现被告人律
师帮助权不仅是控辩平衡的需要,其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控辩式庭
审方式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公『F审判的实现程度以及法律能否得到
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l刮时也是保障被告人宪法权利的必要措施。
向对目前的局向,我国应静{极发腱律师辩护制度,并利用多种渠道
私{极发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所有刑事被告人都能享有获得律
师帮助的权利,这是控辩式庭审方式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是
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无疑应成为我们的理想与裔-"t一目标。t_、
只有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不够的,辩护律师享有权利范围的大
小,辩护律师作用发抨得如何,决定了控辩式庭审方式是否能够顺
利运作。目前,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享有的权
利还卜分有限,人身自由得不到有效保障,诉讼权利经常受到侵
犯,已经成为影响控辩式庭审正常运行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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