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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是法官保持rfl立的前提与实现居巾裁判职能的保障

    律师辩护是法官保持rfl立的前提与实现居巾裁判职能的保障
    控辩式庭审的另一个根本特征在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包括陪
审团)具有客观、巾立的地位,能够保持冷静的态度,实现公正裁
判的职能。控辩式庭审巾,法官的巾立是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司
法公正的前提。而法官的巾立地位,建立在控辩对抗与控辩平衡的
基础之上。法官作为事实的认定者以及法律的适用者,其裁判的质
量取决于控辩双方对案件调查的程度。
    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诉讼权利的对等,以及秋极的攻防行
为,是法官裁判质量的保让。法官也只有在控辩双方分别允分履行
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公『F审判。法官的巾立,建
立在控辩双方实力均衡、诉讼双方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只有控辩双
方“势均力敌”,实现均势,控辩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对抗,法官
的巾立才能实现,法官的消极裁判才能有允分的基础。尤其应当强
调与指控『司时进行的律师秋极辩护活动,使得诉讼真卡u特别是有利
  辩护的凶素被揭示的更为充分,为法官裁判奠定了基础,为案件的
质量提供了保障。总之,律师辩护制度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基石,
没有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控辩之间就不能形成富有成效的对抗,
法官的巾立裁判就无法实现。必须允分认识到,律师辩护制度在维
系控辩式庭审的『F常运作上发抨了无以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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