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贵阳咨询律师费用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因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一切法律部门的渊源,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经挤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根本性制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后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的效力与地位仅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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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的统称,它也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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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作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只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域范周内发生效力。
(6)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人大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宪法的规定设立的,它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
(8)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加人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的国家间协定,也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贵阳咨询律师费用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两种:(1)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是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其职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机构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行政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负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解释。(2)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这种解释虽然无法律效力,但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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