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工作--贵阳律师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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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律师在上诉案件程序中的辩护工作基本上可参照在一审中的做法,其职责与一审辩护人的职责相同。在此仅就刑事上诉状内容作以说明。
 

    刑事上诉状的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主要写明上诉人的基本况。正文是刑事上诉状的核心部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上诉请求,即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原审裁判,或者要求重新审理。二是上诉理由,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当之处,阐明不服的理由.特别是上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是列举出证人和证据,以供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尾部主要写明发送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上诉人姓名和上诉日期。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可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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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律师可以接受已决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申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以,律师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工作与一审、二审中的辩护工作大体相同。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再审程序的提起并非易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都应珍惜这一机会,充分准备,以期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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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辩护工作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与律师事务所共同订立辩护委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其履行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辩护职责,应当完成同样的工作。


    关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的问题,我们在第三节中按照诉讼的不同阶段,已经介绍了一些注意事项,这里我们再就一些共性的问题做以介绍。
    (1)阅卷应凭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在法院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将案卷携带出法院指定的场所。
    (2)律师在摘抄、复印案卷材料时,耍注意说明出处,耍准确无误。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关键证据材料,摘抄、复制时耍全面,不要断章取义,要注意证据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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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阅卷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列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发问的提纲和调查
提纲。律师自犯罪嫌疑¨啦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具有司法强制性质,而是访问的性质。
    (2)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持有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出示律师执业证。
    (3)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最好事先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必要时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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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的身份以及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并经被调查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对于被调查人是本案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律师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然后再向其收集有关材料。
 

   (5)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对谈话的记录不宜强令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意义。如果被调查人坚持不愿签名、盖章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宜向被调查人强行取证。
 

   (6)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式,循循善诱。对于处于激愤状态的被害人,律师应当冷静地分析,要求被害人尊重客观事实,从而获得与事实相符的结论。对于有利于辩护方的证人,律师应当调查清楚证人在法庭上将要证明的事实,以及环人钎言是否与被告人口供一致。对于不满18岁的证人,律师在询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并在证言笔录上注明在场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与证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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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的规定,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协助其提出反诉,辩护律师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立案条件的,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反诉状,按照刑事自诉的要求和方式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反诉后,辩护律师应当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确定是否代理反诉,或由被告人另行委托代理律师或与辩护律师补办委托代理手续。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右权进行答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刑事答辩的形式行使辩护权,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有的放矢的反驳和辩解,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寨隋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主有答辩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进行答辩,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制作刑事答辩状,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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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或者和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之前也可以自行和解。为使自诉案件尽早顺利得到解决,辩护律师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后,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经被告人授权,可以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5)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辩护律师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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