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首饰疑案--贵州离婚律师
这是一起适用《合同法》交易习惯反败为胜的案例。
2001年3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金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历经两年四审的白金首饰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白金首饰疑案
1999年3月29日,某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刮(下称百货大楼)保安部接到了一位江姓女顾客的报案:一个月前她女儿安某在百货人楼首饰专柜加工4件白金首饰被人冒领。江女士同时山示了盖有百货人楼保修专用章的收据。收据上记载,。今收到白金80.3克,做手链30克,项链30克,两个指环,加工好75克。"她还说,来加工首饰的是3个人,除她女儿安某,还有她的男朋友及儿子』‘收据”上留安某的手机号和她男朋友的宅电号。此“收据”是安某因车祸死亡交警队清理遗物时交给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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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大楼保案部通过调查了解到的是另一种说法: l999年2月11日,李某和l7岁的儿子及江某之女安某一起来到百货人楼首饰专柜加工白金首饰。李某拿山80.3克向金交给首饰加工人百货人楼白金加工经办人吴某。吴某把双方的联系电话号码写在为李某开具的白金加工收据上。其中一个电话号为(略),下注“吴"宁,是吴某手机号;另一个电话号(略),是李某儿子的住宅电话号。第二天,吴某加工时发现白金卅、=纯,遂用电话告知李某儿子。两天后,李父子再次来到百货大楼,与吴某当面口头约定:同意对白金进行提纯,提纯
后白金数量变更多少再电话告知。
没想到,李某与安某在3月5目的一场车祸中先后死亡。3月18日,吴某电话通知李某之子取货。3月24日李某之子与其母宁某来到百货大楼,山示了李某的死亡证明,并称加工首饰的“收据”已经丢失。因首饰加上经办人吴某与李某之子曾多次见面和通话,确认无误。李某之子留下了母亲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了670元加工费,取走了加工好经过提纯的35克白金首饰。
白金首饰疑案--贵州离婚律师
因此,百货大楼拒绝了江某凭‘‘收据’取货的要求。
江某两次取首饰未果,于4月9日一纸诉状将百货人楼告上法庭。
一审被告败诉
4月l2日,法院向百货人楼送达了江某的起诉状。
江某诉称:“3月22日,市交警队归还交通肇事死者遗物时,将安某随身包内加工首饰收据交给原告,原告于当日到被告处凭此收据领取首饰未果,得知首饰已被他人取走,经协商无效,诉至法院,请求归还白金首饰75克或作价赔偿。”
开庭前,百货人楼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某之子参加诉讼。
被告委托代理人庄律师当庭答辩:木案是以承揽加工合『司纠纷为案由的合l—J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据是否履行合l—J为判断标准。即有没有违约的事实。被告按‘收据"上双方留下的电话号码为约定,通知对方来变更首饰的数量并履行了合】司。在领取首饰时,李某之子又用李某的死亡证明挂失了原始收据。最后李某之子凶未成年没有身份证,用其母宁某的身份证领取了向金首饰,并交了加工费。以下事实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司中既无违约也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白金首饰疑案--贵州离婚律师
律师当庭对交警队出具的证明“收据是安某的遗物’提出质疑,此“证明’与本案无关,卅、=能证明安某是白金的所有人。
事实基本清楚:父子两个和一女子同来加工首饰。白金山父亲交付加上经办人吴某。父与女子车祸死亡,儿子(既是当事人之一,又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还是首饰加工的联系人)凭其父的死亡证明挂失了“收据”取走了首饰。而女子的继承人凭死者的遗物-——“据’也来领取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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