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那么,首饰究竟应该断给谁?法院认为此案属疑难案件,延期审
理3个月。
11月15日,法院作山判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被告人按李某及其子、原告女儿的要求,加上定作白金首饰,山具收据一份,即表示被告接受对方的要约并承诺按对方要求加工定作,双方已建立起承揽定作的法律关系。被告所山具的未记定作人名称的收据,是提取、占有、使用、收益该加工首饰的惟一合法凭证。原告女儿拥有、掌握此收据,所以她便享有对该加工的白金首饰的财产所有权。原告因其女儿安某死亡,作为第一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主体资格,但其原告地位卅、=具有排他性。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吴称被告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白金纯度l<够,经与定作人李联系、征得定作人同意,将白金的提纯上作交山广东省佛山市上艺总厂有限公刮完成。因吴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证据卅、=足,本院卅、=予采信。
3月24日提货时,虽然提货人山示身份证及定作人之一李某的死亡证明并告知加工首饰收据已丢失,但在提货人未山示收据的情下,被告将提纯、加工好的白金首饰交付给前来提货的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判决如下:
被告百货大楼赔偿原告白金75克的价款l3 350元(按每克178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70元、作价费100元由被告承担。上列款项共计l3 820元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l0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百货大楼卅、=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撤销第三人参加诉讼错误和价格鉴定没有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为理山提山上诉。
2000年3月25日,市中院经审理后裁定:原审判决事实卅、=清,证据卅、=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庭上交锋
8月9日,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这起一年半以前发生的白金首饰案。开庭前追加李某之子为本案第二人。
法庭上,二方重新举证,陈述理由与观点。
原告方没有新证据。典观点是:领取白金首饰的惟一合法凭证足收据。 “收据”在安某身上找到,而且加工的首饰也是女性用的项链、于链等。安某确实足首饰定作人之一,所以她的继承人即原告有理由来领取首饰。第二人将丢失的票据挂失,具有欺诈性,行为兀效。因此被告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1.1999年2月ll日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收据’,上记载的数宁是被百货大楼吴与第三人的电话号码,此码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具有排他性,同时也用此号码约定了履行合同的联系方式,主张‘收据’一、=是取货的惟一凭证。
2.电信租赁收据及某电信局经办人李某证明。证明“收据"上记载的(略)电话号为第三人李某之子的住宅电话。
3.李某死亡证明。证明李某于1999年3月10日死亡。并于3月24日第三人取白金首饰时山示给百货大楼挂失了取货“收据”。
4.某公安派山所关于李某之子年龄的证明。证明李某之子1983年1月山生,是李某的长子。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5.广东佛山市上艺总厂证明。证明白金80.3克在佛山市工艺总厂提纯加上后为35.416克,加工费为531.24元。
6.百货大楼信誉卡。日期是l999年3月24日,内容是首饰加工费670元,白金首饰共35.416克。证明首饰加工人吴是按双方约定,用电话通知第三人来取首饰,并为第三人出具了书证。还证明第三人取走了变更数量后的向金首饰。
7.第三人李某之子取首饰时给百货人楼出具了收条。凶第三人未成年,由其母宁某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并书写收条。内容是:“收白金35.416克,票作废,身份证(略),地址(略)。"
8.苏某、陈某证言。证明李某白金来源和纯度。李某请陈某从苏产旧磁力开关上拆下白金,又请来苏某将拆下的碎白金焊在一起。
9.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值班记录。证明安某死于车祸当天,遗物为人民币、美元、存折及手表一块。没有本案诉争的“收据"。上列物品被交警队办案人王某取走而不是原告举证的证人顾某取走,顾某证实本案‘收据’,为安某遗物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10.证人吴出庭作证。证明1999年2月1 1日,李某及其子和一个女的来加上白金80.3克,李某拿出4块白金,要求加上项链、手链等,吴某给李某出具了收据,要求李留下姓名,李说留下电话就行,遂留下李某之子的住宅电话。第二天打首饰时吴发现向金不纯,电
话向李某之子说明。2月14日,李父子两人一起到百货人楼来,l—J意到佛山市工艺总厂对闩金进行提纯。首饰加工完成后吴于3月l8日用电话通知李某之子取货。3月24日李某之子带着李某的死亡证明】司一母亲一起来取首饰。李某之子说明“收据”在李某处,已经丢失。吴与李某之子多次见面和通话,确认无误,凶李某之子尚未成年,没有身份证,便留下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打了收条,取走了首饰。
上列证据证明被告百货人楼在履行承揽合】司的全过程中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同意百货人楼的观点。
被告方重新举证l0件证据--贵州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贵阳私家侦探公司-贵阳卫涛律师事务所-贵州律师网-婚姻婚外情调查取证
联系电话:1827526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