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与价值--贵阳律师事务所的地址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与法的特征和本质紧密联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规范化的标志。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法的规范作用根据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的行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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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表现为法律对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作用。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表现为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如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以及是否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等。
(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法律把体现在自身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其内心确立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为保障自身得以充分实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上。这也是法的国家强制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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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1)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产生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客观需要,其使命在于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这些共同条件反映了社会的共【司利益。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包含大量内容,诸如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物质资料生产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必要规模的文化事业等,尤其是在科技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代社会,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内容越来越丰富。
应当指出,法的社会作用的两个方面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某一部分的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另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其实二者是相互渗透的。如就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制裁杀人、放火的反社会行为而言,它既体现了法在执行公共职能中的作用,也起到了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具有阶级统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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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
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属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作为法的价值主体的人包括人的个体、群体和人类,但是最基本的还是作为个体的人,一般的人。
法的价值客体是法。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是广义的法,或者可以称之为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它包括法的制度、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法的被执行与遵守及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意识。
法的价值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任何法的价值都是以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存在依据的,是客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产物。法的价值是以法的属性为基础的、法对人的意义,是法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法的属性为法的价值的产生提供了客体上的可能性。法对人的意义包括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是法作为价值客体所必须具有的属性。同时,由于法是人的创造物,因此,人们在创制法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其价值,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与法信仰,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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