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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师见证的程序
(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签订委托合同时,律师应请当事人首先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并对委托见证的事项进行认真笔录,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可要求当事人继续补充材料。
(三)见证
见证行为发生时,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从而达到见证目的。需要注意:律师必须到现场,目睹见证行为的完成;见证意见只是就见证行为发生的事实过程,是否符合法律作出表述,不能掺杂有律师本人的主观想法或者其他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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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具见证书
见证行为完成后,律师应在委托合同限定的时间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署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在见证书上盖章。八、律师见证书的制作律师的见证书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标题,应当清晰注明“律师见证书”。
文书编号:写于标题的右下方,规范书写如:(2005)陕同见字×x号,意思是2005年度陕西省同心律师事务所见证书。
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二)正文 .
分为见证事项、见证过程、礼证结论、法律依据四部分。
见证事项:要简单扼要,一目了然。
见证过程:概括性的讲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理的全过程,以及为确认见证书的真实与合法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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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结论:这一部分是核心内容,律师在撰写这一部分时,应特别注意避免主观词汇的运用。如:某某人情绪好,行文应是平淡直接的。
(三)结尾在右下方列出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的名称、姓名,以及预留印鉴的地方。
证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可分为股票、债券、基金以及相关的
衍生类金融产品市场(如期货、期权等),证券业无疑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成分,也
是法律、法规调整最多的社会领域之一,证券行业在法律调整下的规范运行关系到经济的
稳定。如何规范证券行业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是许多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而充分发
挥律师队伍在该行业中的作用,是规范证券市场的主要方法之一。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要求有严格的从业资格,专门的金融知识,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等诸多条件。甚至可以说,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和从事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工作内容大不相同,从事证券业的律师,与其说是法律专家,不如说是金融专家。对从事证券业律师实行严格的资格认定,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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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实行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要求,该制度实行了l0多年后,司法部、证监会从各种因素考虑(特别是律师进入证券市场后,上市公司的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抑制)于2002年12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有关律师行业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取消的项目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备案。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以后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长远上能够有效刺激律师行业内部的竞争,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但可能引起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由于过度竞争而引起证券法律业务的混乱局面,证券监管机关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的监管力度有可能减少,监管难度有可能加大:例如发行人业务,从改制起律师参与法律服务一直做到股票发行上市结束,一般会持续2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而收费的惯常标准会在50万至帅万元,但现在却会遇到一些报价在15万元甚至5万元的超低价竞争。
恶性竞争不可避免带来的是工作量的减少和法律意见书质量的低劣,如此恶性循环,将会给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更加严重的诚信危机。此外资格限制取消后,摆在监管者面前极为迫切的问题就是:面对远远超过原来数l0倍而业务水平又参差不齐的律师都要来从事证券业务的现状,如何保证律师证券业务工作的质量,有效和恰当地发挥证券律师担当证券市场法律过滤网的作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证监会、司法部等管理部门今后将会加大管理力度:手段包括改进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督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加大事后处罚力度等。毕竟证券行业是一个对“诚信”要求很高的行业,对其中操控法律标准的律师要求就更高,在取消了资格认定制度后,建立规范、严厉的事后监督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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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外,律师行业的自律性规定也是需要的。2003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诵过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暂行规定》,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有必要在这里列出,这些规定最终体现了律师的“诫信”,这与证券业的内在规律保持一致。该规定的要点如下:
(1)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应该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证券业务能力的人办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业务,但可以协助律师。这点是强调“资质上的诚信”。
(2)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法律服务的质量符合法律要求、专业化标准以及律师行业的惯例。这点是强调“服务内容上的诚信”。
(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
的行为,但对于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合法的
解决方案;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
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
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文件;不得向证券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
这点是强调“职业道德上的诚信”。
(4)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要求委托人披露与受托证券法律业务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原件、传真件、复印件、副本和节录本等;应当收集文件资料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确有困难,可以复制或收集副本、节录本。对复制件、副本和节录本等应当由委托人或文件提供人在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以证明与原件或正本相一致;对于重要而又缺少相关资料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委托人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还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对于需要进行公证、见证的法律文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这点是强调“专业素养上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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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可以看出,诚信关系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前途。
二、证券法律业务中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有三:一是依照法律独立从事业务,不受委托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干涉。二是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三是有权根据法律和行业标准,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量收取报酬。基本义务也有三方面: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二是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违法的除外)。三是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
(一)主要内客
目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法律验证,并制作相应笔录;三是审查、修改和制作拟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的其他法律文件。
不容否认的是,证券法律业务不是一般从事诉讼类法律业务的律师能够胜任的,因为证券法律业务中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报表以及借助经验的法律判断,这也造成了一种现象:许多国家的证券律师队伍相对都比较固定,有影响的专门从事证券、1p备的律师事所屈指可数。可以说,自从国发[2002]24号颁布后,我国的证券律师队伍正经历大浪淘沙的阶段,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出现一支较稳定的证券律师队伍。
(二)基本程序
1.接受委托
在经过委托人和律师的初次接触后,委托人对律师的证券业务能力满意的话,就会委托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的证券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的签署以及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的基本内容和普通的委托协议并无本质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协议应详细列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以及义务。例如委托人如实提供资料数据的义务,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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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各项资料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有关法律文件以前,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详细的审查,因为资料和数据的繁琐可能会隐藏事实,稍不注意就会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带来不利的后果,审查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委托人准备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和格式两方面);二是相关的文件、数据是否真实地体现了实际情况,这里,要注意的是,事实可能并不符合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例如有些包装上市的公司。这时候,律师切不可帮助委托人规避法律,以牺牲原则来招揽业务的做法实不可取。
3.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部门的格式要求,草拟法律意见书底稿,经两位承办律师共同审核后,送交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审批后以公函的形式发送给委托人。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附带文件是否齐备,委托人的法律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公司的章程、资本结构、股东机构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委托人的业务活动对所申{苛事项的影响,如公司的重大和约、未结束的诉讼,未清偿的债务,未收回的债权等。承办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等重大法律文件的内容进行验证后还需制作验证笔录,验证笔录是主承硝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陈述内容验证的记录,目的在于保证法律文件的真实和准确。
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如何把握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这个问题在上市会计报表中也存在。有时候,上市公司信息失真,参与的律师往往被斥责为与公司台伙弄虚作假。事实上,律师的精力是有限的,业务活动可扩展的范围也有限,在证券行业中,律师遵循的是“程序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后者是司法机构的职责,而律师只要遵循了法律规定,行业自律规则,认真、准确地完成了制作法律文件时的程序,就应当认为达到了真实的标准,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包装上市、资本虚假的情况,不能完全说律师一定负有责任,如果律师在进行资料审查时,追求客观真实,其地位与司法机构元异,这种情况下,要么与委托人出现沟通困难,甚至被委托人取消委托权限,要么是律师承担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去调查事实。所以,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重大法律文件时,更要强调律师完成这一过程的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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