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律师制度的萌芽---贵阳律师协会
比较的方法,是我们认识各类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律师法学中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律师法学涉及的有关情况加以对-照,从而确定其异同关系,把握其内在联系或本质区别,找出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为律师法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或参考。
根据比较范围的不同,有本学科比较与其他学科比较之分,亦可称为内部比较和外部比较。所谓内部比较,就是在律师法学本学科间进行比较,如律师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合作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与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与仲裁代理、诉讼事务与非诉讼事务、民事诉讼代理与行政诉讼代理和刑事诉讼代理的比较;所谓外部比较,是在律师法学与相邻近的学科间进行比较,如律师法学与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的比较。
根据本学科内同一内容的发展变化和不同做法,有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之别。所谓纵向比较,就是指将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的律师制度进行比较,即历史的比。较,如奴隶社会的律师制度和封建社会的律师制度或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制度、古代律师代理制度和现代律师代理制度的比较,所谓横向比较,是指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律师制度进行比较,如中国的律师制度与美国的律师制度、中国内地的律师制度与港澳台地区的律师制度的比较。
西方律师制度的萌芽---贵阳律师协会
通过比较,其目的是要学习和借鉴古今中外律师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点在当前,对我国的律师法学的发展尤其重要。
(四)加强表达和写作能力训练的方法
律师的本领是通过表达和写作表现出来的,故有能言善辩、“刀笔先生”的美誉。因此,立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除了学好法律知识以外,还必须具有很强的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或谈判桌上口若悬河、表达自如、陈述清晰、辩驳有力;写作的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文笔流畅、表述准确、独具风格、令人惊叹,从而树立起才华横溢、热情奔放的现代律师形象。为此,研究和学习律师法学,应当加强口头和文字的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而在现代社会,对外语和计算机的把握能力,也是极其重要的。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萌芽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至4世纪的古希腊雅典已有了“雄辩家芑的活动。古希腊雅典的诉讼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在庭审阶段,庭审开始时。法庭先宣读原告的起诉书和被告的反驳书。然后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听取辩论,并检验双方提出的证据后,做出裁决。法庭还允许当事人委托别人撰写发言藕,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读,当事人双方往往尽一切可能来影响法官。由于法官的裁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善辩对法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觉察到了这一点,于是,不惜花钱雇请精通法律又l3齿伶俐的人来为自己在法庭上辩论,以求获得法官有利于己方的裁判。这种受委托为别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人被称为“雄辩家”,有点类似现代的诉讼代理人。由于这些“雄辩家”的活动并没有形成一种职业,“雄辩家”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因此,只应看作是律师制
度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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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所谓“保护人”制度,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被保护人的亲属朋友陪同被保护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当然,能够作为保护人的只是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而且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须在法庭上为之。起初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亲自到庭,后来发展到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委托他人到庭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自己的名义。
公元前3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著名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关于辩护人出庭辩护活动的记载。
罗马共和国后坐!蝴PYJ,罗马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法学家的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后来,罗马皇帝又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来罅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丰富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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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罗马的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统治阶级出于多种考虑,将全罗马分为若干司法管辖区,每一司法管辖区都有一定数量的从业律师,不得超过此限,当从业律师的名额空缺时,候补律师才能予以替补。这样一种“二元制”的律师替补制度就保证了从业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严格罗马时期,公民要成为律师必须具备相当的条件,主要包括:①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罗马法规定,完全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公民要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人格又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属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自由权是自由民不可缺少的权刺;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拥有的如选举、担任官职、荣誉、婚姻、财产和遗嘱能力等方面的特权;家属权是指家长享有操纵家庭的全权。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可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能力,三种身份中有一个消失或发生变化,即所谓“人格减等“,就不能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按照此规定,排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奴隶以及异邦人。②必须是男性公民。③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古罗马的法学教育比较发达,历史上首创了五年制大学法律教育。与此同时,是否受过专门的高等法律教
育,成为国家任免司法官吏、遘选律师的先决条件。因此,罗马时期的律师基本上是法学家或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
3.律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罗马时期的律师业务范围很广,包括: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代写合同、诉讼和其他法律文书;解答司法、行政官员和公民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辩护人进行法庭辩论;研究法律、著书立说、从事法律教育工作。
.4.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罗马律师备受社会的尊敬和推崇,政界的权威人士多出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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