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贵州省律师协会
三、新中国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
(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初创
1949年Io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垒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基础上,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l 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和1954年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辩护制度。然而。要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以实现,还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律师辩护则是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手段。因此,】950年l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了黑律师的活动,解散了旧律师组织。与此同时,开始着手建立新的律师制度。一些大城市如上海专门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室,重点帮助一些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等城市试行律师工作。1956年5月,国务院全体议通过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在总结全国各地律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授权司法部起草《律师暂行条例》等法规。1956年7月,《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脱稿,6月至7月问司法部通过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地法学家、律师和司j击工作者的意见,在第二次全国律师T作座谈会上,讨论并批准了《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呈请国务院批准颁布。截至l957年6月,全国已有法律顾问处817个,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分别发展至2582名和350名,有14个省、市、自治区开始筹建律师协会。
1957年下半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反右斗争扩大化.一批律师被打成右派,被下放、劳动改造、甚至被判刑,律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律师执行职务被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律师制度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律师机构相继瓦解,《律师暂行条例》(草案)也被打人冷宫。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被扼杀在摇篮里。十年动乱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公民的辩护权被取消,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许多律师戚了专政对象,律师制度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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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
“文化大革命”结柬后,党中央提出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1.979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全国各地陆续开始重建律师队伍,全国人大也加快了《律师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和恢复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我国律师工作开始走上正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律师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在新的形势下,《律师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也开始表现出历史的局限性,并影响到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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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月,司法部召开了六市一县律师工作体制改革座谈会,探索实行律师的体制改革,并指定到会单位进行试点。1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后,一些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了改革的尝试,打破了收人和支出由国家包办的框框。l986年7月,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会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年8月,司法部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88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加人亚太律师协会。1988年初,深圳3名青年律师创办了新中国第一家个体律师事务所。同年5月,保定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随后,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都创办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88年5月,司法部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组织形势、经营管理分别作了规定,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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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律师体制的改革又上了新台阶,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l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律师制度的发展迈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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