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卫涛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格的取得途径--贵阳律师代理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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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应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可以代理申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申诉的法定条件。对于符合的,律师应当积极代理申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法律规定。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
调解,仲裁活动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案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如为委托人审查法律文书;参加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投资、建设或者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提供对策;为委托人进行资信调查,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代为招标投标,代办公证手续;帮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资本金、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帮助企业进行转产、兼并、转让以及清算、整顿、破产还债;为委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等。律师代理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给予解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很广,从民事到刑事、行政诉讼,从国内法律到涉外法律,从诉讼到非诉讼,律师都可以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律师代写的法律文书包括用于诉讼各个阶段的文书以及诉讼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如遗嘱、合同、收养协议,遗赠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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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任务是律师通过执行业务来完成的,律师业务则是律师任务的具体表现。律师通过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任务的完成以律师依法认真执行业务为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法律建设的发展,律师业务将会不断拓宽。而律师的业务越发展,律师的任务也就越具体、越实际,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就越大。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人是由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的。律师是一个智力性服务行业,律师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并非所有的人都能从事律师职业。实行执业资格准人的作用在于,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人律师行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排斥于行业之外,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声誉。在当代社会中,律师的作用和影响日益扩大,律师的职业活动不仅涉及国家的司法活动,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律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执业资格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和文化传统,对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取得方式、资格保留和取消、对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管理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要求律师必须熟知法律,精通业务,具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公正无私、刚直不阿,敢于坚持真理,伸张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品质。实行律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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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是指国家规定的申请取得律师资格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授予律师资格。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具体包括国籍条件、政治条件、业务条件、道德条件等。

    1.国籍条件国籍条件是指国家对申请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国籍要求。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报名参加司法(含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2.政治条件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业务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不同,对业务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参加司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者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对业务条件的要求更为严格。    ’
 

   4.道德条件我国对申请律师资格人员的道德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遵纪守法;二是诚实、公正;三是行为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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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途径。
  1.司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司法资格考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选拔律师人才,发展律师队伍的做法。我国是从l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考试的,到目前为止已举行过多次考试。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不断改革、完善,律师资格考试已成为我国选拔律师^才,发展律师队伍后备力量的主要渠道。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举行的专业资格考试,面向社会进行,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制作试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取。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凡考试合格的,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律师资格考试从2001年并人司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对司法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报名条件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学历、专业条件,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可r以报名参加考试。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jR_qk证书的人员,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过矢犯罪除外)的人员和依照该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生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不能报名。
 

   (2)报名程序每年司法部公布当年报名的时间。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应交纳报名费。接收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对报名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
 

   (3)考试司法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准时到达考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参考。考试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将被取消其本次考试的成绩,并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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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考试成绩的通知和录取  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虑绩通知考生。对于通过考试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对报名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由司法资格审查委员会授予司法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核中发现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将取消本欢考试成绩,并且终生不准其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考试弁l'许考生查分r(查分不查卷),需要查分的考生,应在接到考试成绩通知l0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查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核查。


  2.律师资格的考核授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不经参加司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按一定程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初期采用的一种授予律师资格的方法。目前,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只是为缓解我国律师队伍人才不足,吸收高学历、高层次的人才进人律师队伍而采用的一种补充方法。

    司法部1996年10月25日颁发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巳取得高级职称的;二是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的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三是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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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必须首先要加人一个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律师资格考核授予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考核接收申请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意见报司法部审批。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由报送申请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对于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必须按规定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决定的撤销  经考核被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领取律师资格后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或在申请考核中,伪造、变造申请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司法部将撤销所作出的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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